※ 引述《robin90295 (煙雨傾城)》之銘言:
: 幫忙補充一下好了,刑法的立法目的本來就是為了限制政府的公權力不得濫用,所以對
: 構成要件的認定比較嚴格。沒有達到構成要件該當的標準,政府是不能發動刑罰的,這
: 就是大家在公民課本上學的「罪刑法定原則」。
: 至於為何刑法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國家的公權力?主要是以往都是人治國家,法學家對於
: 府的公權力濫用是感到恐懼的,冤獄時常發生,故法學家希望透過刑法的手段來限制國
: 公權力,規定國家如何使用刑罰來限制人民。今天小明不會因為罵蔡英文而被以死刑論
: ,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展現。
這篇文章完全顯示了我國法律人的通病
滿口打高空 陳腔濫調很會
現實的社會問題卻無法解決
酒駕修法扯到什麼刑法目的在於
防免國家濫用公權力不會太遙遠嗎
如果修法後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這麼認真工作不用怕好嗎
: 好那麼回到問題,酒駕屬於故意殺人嗎?
你沒有回到問題
問題核心在於現行法律就
無法懲戒酒駕慣犯
這些人到法院就是要命一條 要錢沒有
我才不care你法官判決書寫什麼惡性重大 反正你拿我沒皮條
林北不會痛 繼續喝繼續開
民眾為何越來越不信任司法?
不光是很多人都法盲
是因為這個體系就沒有用
打個比方
今天有人欠你錢 你找律師
官司打贏 卻強制執行不到
律師跟你說 我們穿鞋的拿赤腳沒辦法
但是你找了資產管理公司
a.k.a黑道討債集團
結果對方被揍了 金幣就一直噴出來
下次誰還會花錢找律師上法院?
鬼島私刑風氣盛行就是這樣
如果法院還繼續像隻沒牙的老虎
壞人沒在怕 好人不相信
法治國原則只是空談而已
: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酒駕本來就沒有排除故意殺人醉的適用。
: 第 185-3 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
: 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 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 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1 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評價犯罪往往都需要主觀的故意和客觀的事實相符才可以評價。今天如果你想殺小
: ,那麼喝了酒壯膽,開車撞死小明,那麼會成立的是刑法271條殺人罪,而不會是醉態
: 駛罪。
不對
此例只是殺人的態樣剛好跟醉態駕駛罪長得一樣
主客觀要件要合致是你自己寫的
不能解釋成“酒駕本來沒有排除殺人罪的適用的結論”
: 好,那如果把醉態駕駛罪往殺人的方向論處,會發生什麼事情呢?今天只要喝酒駕駛動
力
: 交通工具就是殺人。對於一般情況下那些惡劣的酒駕犯(連續累犯,被吊銷駕照繼續酒
駕)
: 的確有可能足以評價。但如果是這樣一種情況呢?
: 今天小明開車去朋友家跟朋友喝了酒,知道酒後不開車的他,在朋友家睡了一覺後,自
覺
: 酒已經醒了,於是起床開車回家,但在路上一不注意,撞死了隔壁的老王,警察到場後
,
: 測得小明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0.35毫克(符合醉態駕駛罪的標準)!
: 今天小明喝酒了? 有
: 小明撞死人了? 有
: 恭喜你,按照這個立法,小明故意殺人囉^^
我同意現在蔡大部長出來講的修法方向完全錯誤 但這不代表現在不該修法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有大量的直接故意、過失立法模式 卻沒有一條專以間接故意的法條存在
明明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個人想法應該把這些酒駕慣犯
推定為明知自己喝酒開車會構成犯罪 亦預見將會肇事而不違反其本意
讓牠們自己在法院必須舉證推翻掉檢察官的指控
想辦法說服法官牠不是殺人 不然就處重刑
這樣新增一條醉態駕駛殺人罪
限定懲罰主體為曾有酒駕紀錄者也許是個辦法
: 總之,刑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是為了不冤枉一個好人。鄉民們都希望
: 官能夠嚴懲所有被報導出來的壞人,但鄉民沒有看到的是,台灣還有多少冤獄。法學家
: 希望建構出來的是一個能夠適用所有人的法律,不希望國家濫用刑罰。拿著這種惡性重
: 的個案,來主導立法並非一個明智的選擇就是了。
: 當然我們都希望壞人能夠被嚴懲,這種酒駕壞掉骨子裡的人,真的是他媽的壞透了,但
: 果向上面舉例的那種情況,就是值得我們警醒的地方,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立了這種
: ,有一天可能會有個好人因而被冤枉。這時候就不要有人出來哭夭立法很爛,只能靠總
: 特赦。那麼台灣根本不是法治國家,成功成為媒體治國了ㄏㄏ!
: 總之,在不錯放一個壞人的立場上思考,酒駕論殺人本來就沒錯。但在不冤枉一個好人
: 立場上思考,那就大錯特錯。
: 建議有空可以去看看電影以父之名或是江國慶案,冤獄是很可怕的,而且沒有什麼辦法
補救!
江國慶案的冤獄是立法錯誤造成的嗎?不要再偷換概念了
明明就是調查局鑑識跟測謊影響法官判斷
怎麼要人家思考卻又給錯誤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