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rBed (妳好嗎 )》之銘言:
: 以下隨便推文填空,不代表本人的立場
: 但是真的要讓酒駕立法更重,實在有難度
: 除非撞死誰,誰的家屬親戚就會開始出來罵,出來修法
: 有沒有酒駕要撞死誰
: 台灣才會有人出來修法重懲酒駕的人
這個執政黨要是重視酒駕
他會找一個酒駕前科的來當 行政院發言人??
大概鄉民不知道
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順序是先提案
目前中華民國法律條文大部分都是在行政院產生提案
然後送進去立法院只是表決
這是寫在中華民國憲法條文58條之二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
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
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立法院也能提案,但是要15個委員簽名聯署
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也能提案,但要與各院相關的法律,向立法院提出申請
好,回到行政院,所以行政院是法律條文的發動機
他們請一個酒駕的發言人,現在要行政院提案一個修改酒駕的法律條文
你要它們自己打自己嘴巴啊?
好,我們來看看立法院最後一次處理交通的交通程序委員會開會
就在民國107年12月28日
處理行政院函請審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PS : 暗你老師,這三條都不與酒駕相關~~~我就不列了
行政院的態度很明確啦,老子根本不關心酒駕
不信,你繼續看下去
立法院收到行政院的申請後,在交通程序委員會做討論
然後同時立法委員自己提案,都是酒駕
委員曾銘宗等 16 人擬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
(一)修正第九條 對酒駕罰鍰,應有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酒癮防制。
(二)修正第三十五條 提高酒駕罰鍰最高限額為十五萬元,以及增加處罰對象,
明知駕駛人有違反本條之汽車共乘者。
(三)修正第六十七條 酒駕累犯之汽車應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
親民黨黨團擬具 沒有橘色,只能上紅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1. 針對五年內酒駕違二次以上者,由現行九萬元罰鍰提高至十二萬元,
另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詴之檢定者,除了提高罰鍰至十五萬元之外,基
於維護交通孜全,確保公權力伸張,及其他用路人的權益,同時參考日本
、美國之處罰規定,擬併處以拘役,拘役部分不得易科罰金
委員趙正宇等 16 人擬具 (無黨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1. 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五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十年
2. 駕駛人酒駕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3. 提高拒絕接受測詴的罰鍰,藉以讓駕駛人能配合。
4. 賦予汽車同行乘客相當義務,藉由同行乘客的禁止,降低酒駕機率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
草案」提案要旨
1. 拒絕酒測之累犯規定,於第三十五條增設第五項,加重罰鍰
並終生禁止其考領駕駛執照
2. 新增被害人對加害人之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爰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
委員鄭寶清等 18 人擬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1. 酒駕者,警察可以扣留48小時
2. 新增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車輛因酒駕被移置保管時,汽車所有人應先至
監理所更換為螢光色車牌,使得領回汽車。
所以各黨都對酒駕有意見,最後會議結論就是,協商,再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