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雞的先祖不久前才被嚇死過一次
沒想到今年又有
節錄101港簡字27號判決
原告主張其所有之雞隻,因被告於凌晨3 時許施放鞭炮,
致原告雞隻死亡4,310 公斤,損失310,320 元,並支出醫
藥費用106,980 元、清理死亡雞隻費用30,000元,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本件請求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原
告得請求多少金額?經查:
1.證人到庭證稱:養雞從我父親傳下來到現在。
從我懂事就開始養雞。依照經驗,雞隻很容易受到
驚嚇,受到驚嚇後會聚在一起,然後相疊,容易造
成死亡。在多年飼養經驗中,所養的雞亦曾因受到
驚嚇,相疊、死亡,這種情形只要聲音大就會產生。
這種受驚嚇死亡的雞,死亡的狀況與病死的雞不同,
驚嚇死亡的雞會死在角落,每個角落都會死。雞隻本
身要看現場。上面的不會死,下面會死很多,因為有
踐踏,羽毛會脫落,才會發熱,要看發生的時間點,
如果剛發生去看,會濕濕的,就是會悶熱,才會造成死亡等語。
2.本院審酌證人係由本院函請雲林縣養雞業職業工會
推薦具豐富飼養雞隻經驗之會員,與兩造並無利害關
係,應無為虛偽證言之動機,自無甘冒觸犯偽證罪嫌
之必要,且其業已依法具結,故本院認為證人依據其
本身多年飼養雞隻之經驗所為之上開證詞應可作為法
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由證人上開證詞可知,雞隻確實
容易因受到驚嚇而聚集,相互踩踏導致死亡,且因此
死亡之雞隻往往係相疊成堆,且死亡情形與病死雞隻
之情形並不相同。本院觀諸原告所提出雞隻死亡之現
場照片,死亡雞隻均係陳屍於角落或靠近雞舍邊緣之
處,並呈現集中狀態,系爭雞舍地面上亦可見死亡雞
隻附近有羽毛脫落之情形,有上開照片在卷可資佐證
,核與證人上開證述有關雞隻受到驚嚇、相聚,相互
踩踏死亡之情形相符,且經本院提示上開照片詢以證人
,其亦證稱:照片的雞隻是有色雞。我專門在養這種雞。
從照片來看,這些雞隻都聚在網子角落,放鞭炮或受到
驚嚇死亡會死在角落,看得出來是驚嚇、相疊死亡等語,
堪認原告所有之雞隻確實係因遭受驚嚇、相互踩踏而死亡。
3.再者,證人B即雇用之員工證稱:那天晚上我去
顧雞顧到晚上11點多,隔天早上5 點多發現雞死亡。我認為
可能是施放沖天炮,雞隻被嚇到,所以擠在一起就死亡等語
,堪認雞隻死亡時間點係101 年6 月15日11點至同年6 月16
日5 點多之間。由被告所提出之宮廟A活動文宣可知,宮廟A在
100 年6 月16日當天繞境之時間係自上午7 時至晚上7時,
施放煙火之時間為晚上6 點半至7 點半,有該文宣在卷
可憑,足認宮廟A繞境與施放煙火後,原告之雞隻尚無死亡情形發生。
又被告於100 年6 月16日凌晨3 時許在宮廟B燃放鞭炮,
同日原告之雞隻死亡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而施放鞭炮
會製造大量聲響,甚至可能構成噪音,亦為常人所知,況
被告施放時間點為凌晨3 時許,且系爭雞舍與宮廟B相距僅280 公尺
,則以被告施放鞭炮之時 間、地點,並參酌雞隻易受驚嚇之習性,
被告於前揭時地施放鞭炮確實會造成系爭雞舍內雞隻驚嚇,此亦與
證人證稱:在半夜三點多,距離兩百多公尺遠,如果施放鞭炮,
雞隻會受到驚嚇,因為晚上比較安靜,放鞭炮會更嚴重,
白天會比較輕微等語相符,原告主張系爭雞舍內之雞隻因
被告施放鞭炮,遭受驚嚇而死亡一情,應堪認定。
總之之後放鞭炮的要賠這些死雞的錢之外
清死雞的人工車資,治療倖存活雞的藥物費用也要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