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
2019-02-07 12:00聯合晚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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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指出,實務上觸犯肇逃罪者約有九成都是善良民眾,僅一成是真正
惡劣的肇逃者。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鄭清元攝影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即使情可憫恕減刑,最輕還是得判 6個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或緩刑;法界認
為此法仍有存在必要,但建議修法拿掉「1年以上」,保留「7年以下」。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實務上很多傷害案件僅判處拘役,輕微擦傷的肇事逃逸,自然也
可以判拘役,否則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
法官說,肇事逃逸罪於1999年立法,立法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
人死傷、促使駕駛肇事後能即時救護;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卻在
明知肇事後仍有逃逸的故意,不論車禍的過失責任與駕駛離去原因為何,均成立此罪
。
原本肇逃罪刑度在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直到2012年6月27日,一位懷孕8個月婦人
駕車在高速公路遭大貨車擦撞翻車淪為植物人,胎兒緊急引產併發呼吸窘迫等重傷害
,當時肇事駕駛如果及時救助傷者,結局可能不同,因而修法提高肇逃罪刑責。
法官認為,就保護傷者用意來看,這條法律仍有其意義。民眾發生車禍有無過失,必
須依據客觀證據判斷,一般都會自認無過失。事實上,許多案件一到法院檢視證據,
都有相當過失存在。這條法律,就是要讓發生車禍有因果關係的人都有留下的義務,
讓傷者能獲得救護優先,而不是民眾自由離去優先。
律師林俊峰指出,肇逃罪中的「致人死傷」常令人納悶,刑法中的傷害有分輕傷、重
傷、死亡,肇逃只要有「傷」就可以提告,而且刑度 1年以上;實務上很多現場原本
說沒問題,對方走掉後,另一方問了親友律師就驗傷提告,之後被告幾乎只能賠償求
和解。
另外,目前只要有車倒下,前後左右車輛可謂人人均有挨告風險;到底怎樣的情況符
合肇事逃逸,誰又有留下的義務,不同的傷勢是否對應不同的刑度,修法時都應寫清
楚。
林俊峰指出,實務上觸犯這條法律約有九成都是善良民眾,僅一成是真正惡劣的肇逃
者;一般民眾除非能證明從頭到尾都不知發生車禍,不然不論過失責任,只能建議賠
錢求和解,爭取原諒,讓檢方緩起訴。否則案子一到法院馬上就面臨重刑,對方姿態
會更高,和解可能要賠更多,絕對需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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