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19-02-07 14:09:37 鄉民甲開A車,後面有台B車駕駛乙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到A車。
肇事責任實際上有過失的是後面的B車駕駛乙,鄉民甲才是車禍的
受害人。
此時鄉民甲以為不干他的事情,覺得車子好像也沒什麼損壞,看了
一下就走了。
如果B車上有人受傷或死亡,之後駕駛乙或其他人報警,這下子鄉
民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因為實務上多數判決之見解認為
就算對肇事責任無過失之駕駛,亦有在場義務及救護義務。
真正的車禍受害者鄉民甲如果無法與駕駛乙和解的話,鄉民甲就要
被關一年以上,還無法易科罰金咧。(車禍受害者要賠償車禍加害人,
否則要被抓去關。通常的解法就是和解,鄉民甲才能被判緩刑。)
於是有學者就批評說,完全沒有法律上關係的路人看到有人車禍而
不加以救助,尚且沒有法律上的責任。然而本例中的車禍受害者鄉民甲
,卻因為刑法規定而不當地增加法律上的救助義務,這樣子說得過去嗎
?
車禍受害人尚且有救助義務,是不是立法院應該也要通過一條經過
的路人對車禍死傷者也有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否則處以刑罰啊?
要把道德刑罰化的話,那麼所有的人通通都要被抓去關了。我打個
比喻,就如同耶穌說的:「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
打他。」(典故在此文的最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