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

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19-02-07 14:09:37
  鄉民甲開A車,後面有台B車駕駛乙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到A車。
  肇事責任實際上有過失的是後面的B車駕駛乙,鄉民甲才是車禍的
受害人。
  此時鄉民甲以為不干他的事情,覺得車子好像也沒什麼損壞,看了
一下就走了。
  如果B車上有人受傷或死亡,之後駕駛乙或其他人報警,這下子鄉
民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因為實務上多數判決之見解認為
就算對肇事責任無過失之駕駛,亦有在場義務及救護義務。
  真正的車禍受害者鄉民甲如果無法與駕駛乙和解的話,鄉民甲就要
被關一年以上,還無法易科罰金咧。(車禍受害者要賠償車禍加害人,
否則要被抓去關。通常的解法就是和解,鄉民甲才能被判緩刑。)
  於是有學者就批評說,完全沒有法律上關係的路人看到有人車禍而
不加以救助,尚且沒有法律上的責任。然而本例中的車禍受害者鄉民甲
,卻因為刑法規定而不當地增加法律上的救助義務,這樣子說得過去嗎

  車禍受害人尚且有救助義務,是不是立法院應該也要通過一條經過
的路人對車禍死傷者也有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否則處以刑罰啊?
  要把道德刑罰化的話,那麼所有的人通通都要被抓去關了。我打個
比喻,就如同耶穌說的:「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
打他。」(典故在此文的最後面)。
作者: Hatewoman (專業仇女宅)   2019-02-07 14:10:00
end
作者: seed1132001 (萊恩哈特)   2019-02-07 14:11:00
==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9-02-07 14:24:00
神解釋
作者: stun991 (無我渡蒼生)   2019-02-07 14:26:00
所以取消一年以上,變短就變正義了呢,法匠真是好聰明,我等法盲真是追趕不及
作者: jungle01   2019-02-07 14:54:00
取消1年以上是為了可易科罰金 有競合時能做更有利認定現在的鄉民反當時的鄉民 當時媒體就像現在媒體同喜歡報導肇事逃逸新聞 發展跟現在鄉民對酒駕相同 於是政客們為了選票訂出這種條文滿足當時嗜血的鄉民 當時法律人在制定前與後有多次表達意見但又跟現在鄉民反應相同歷史還真的是有趣的巧合不過鄉民一定會說那時當時鄉民又不是我們都是法匠的錯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9-02-07 14:59:00
公三小 秋西狼
作者: happyman2015 (小霸王)   2019-02-07 15:02:00
酒退了再出面,剛好躲掉酒駕!讚讚讚
作者: douxid   2019-02-07 15:44:00
有教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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