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與其修這條法律,不如先宣導只要發生事故不管大傷小傷,肇事非肇事,是否要直
接和解,都一定要叫警察處理。
個人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我一直覺得我們台灣人有一種很不好的習慣,當遇到事故的時候,只要覺得不是太嚴重,
都會想說跟對方講一講私底下和解閃人,遇到好人可能這樣就結束了,遇到壞的直接來告
你個肇事逃逸,而且還會挑那種追訴期快到期你都差不多忘記這件事情的時候來給你告個
措手不及。
警察是很好用的,不管多小的傷,找警察來處理一下不是很好?反正你都繳稅金了,就當
作讓警察不要太閒,讓他們出來活動活動身體也好。
再來就是,有警察當第三方證人,對方跟你說沒事沒事不用賠了,也不用擔心被對方反悔
告你個肇事逃逸,多好!
有警察加持,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出險,這也不錯阿!
為何台灣人很多人都會有那種小傷算了不用報警的壞習慣呢?
所以我個人認為與其修改法律,不如先宣導遇到事故一定要報警來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