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gats (阿卓)》之銘言:
: 勞工為什麼會需要加班?因為錢賺的少
: 業主為什麼會需要加班?因為產能不夠
: 加班常常在傳統產業跟中小企業盛行
: google asml amat有看到要你加班嗎?
: 結論只有一個,公司體質爛沒核心技術
: 又不肯給高薪才會有加班這種事
: 換一個角度看,加班就是公司無能,而且
: 會產生很多弊端(ex浮報加班時數)
這沒什麼多深澳的故事,資進黨想修勞基法純粹就是幫金主省錢而已
他們想要動的就是這條紅色部分: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十八小時。
為何資進黨這些垃圾千方百計想動這條,就是因為勞基法有這條規定: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只要修了32條的延長工時時間,那他媽的資方就可以適用第24條的規定,只要付少少的三
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就可以叫勞工繼續幹事,講實話,就是老闆不想付休息日2倍的工資,
又想叫勞工加班超過第32條延長工時上限的限制,所以就叫他們養的狗,資進黨出來再修
法,就是這麼簡單。
幹你娘民進黨,你們真的比國民黨還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