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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莫名惹「肇逃」 車禍切記報警
民眾發生車禍,最好報警處理,否則也應現場簽立和解書,如果對方嫌麻煩堅持離開,務
必記下對方特徵或車牌號碼後向警方備案,證明無肇逃,否則可能累得自己頻於打官司。
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交通組長楊信毅認為,車禍還是以報警為主,打了110絕對沒事,若
要先離開,最好有行車記錄器影像、錄音檔案佐證;另外,肇逃罪在刑事獲得不起訴後,
地檢署會依法將處分書通知原移送機關,也就是交通裁決處,如果交裁處見駕駛刑事未獲
得處罰,行政部分有可能視個案裁罰。
廖姓男子2017年11月開小貨車從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右轉民權路,見吳姓老翁騎自行車經
過時在他車前跌倒,雖認非他車撞的,但仍下車察看,想說老翁並無大礙,逕自離去,卻
被警方依肇事逃逸罪嫌送辦。雖檢方不起訴處分,交裁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
致人受傷而逃逸」卻裁罰他6000元罰鍰、吊銷駕照。
廖提告主張撤銷罰單,交裁處認為廖眼見吳倒地,不論肇事因素為何便逕行離開,主觀上
對於肇事致人受傷結果具有間接故意,仍應處罰。到了法院,法官認為「逃逸」,指肇事
者除客觀上有駛離行為外,主觀上尚有故意逃避法定義務及責任的惡意,經檢調查廖並無
肇逃故意,交裁處也未再舉證廖有肇逃故意事實,且廖肇事後確有下車察看,並無逃逸意
圖,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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