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看判決書吧,
若看不懂看新聞,
則看下面判決書內容寫什麼。
【裁判字號】 107,軍原易,1
【裁判日期】 1080129
【裁判案由】 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軍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我是貼文看原因,不是貼名字拿來公審)
**中間跳過,來看詳細理由;
以下姓名只留姓,名字改為○○,若有誰沒改到,推文跟我講**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一、
訊據被告坦承在239 營擔任上士警務士,於106 年9 月15日
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執勤時間為同日上午8 時許至同日晚間8 時許,
其曾於執勤期間上午8 時30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8 分許前之某時,
曾前往戰情室找中士黃○○,並於同日上午10時8 分許返回女官寢室,
於同日上午10時32分許離開女官寢室,返回待命室,
之後復於同日中午12時35分至同日下午1 時2 分許返回女官寢室午休,
嗣因同日晚間有聚會,經連長指示,請下一班的待命班班長即中士乙○○提早接替職務,
其暫離機動待命室時,並未向上級長官呈報等情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7703 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6頁反面至
第17頁反面、第33頁反面、第34頁、本院卷一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
本院107 年度軍原易字第1 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164 頁至第165 頁),
然矢口否認有何擅離勤務所在地之犯行,辯稱:
其當天上午是接獲黃○○詢問軍醫體檢事宜,
故其前往戰情室處理軍醫體檢的事,之後返回女官寢室上廁所,
再回待命班值班。因待命室未設有女官寢室,所以其中午就返回女官寢室休息,
其離開待命室時,有跟待命班的同事交代去向,
若營區有突發狀況,因其隨身攜帶無線電,且營區內亦設有警鈴,
其仍可透過無線電處理或聽營區警鈴,前往該處處理,
其僅是執著於營部長官的命令始返回業務單位處理業務,
其並沒有故意或擅離待命班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45頁反面至第47頁、本院卷二第163 頁至第165 頁),
其辯護人則辯稱:
機動待命班之待命位置雖在待命室,但整個營區都屬於被告的勤務範圍,
被告因急於處理業務而未報備長官即暫離待命室,然此對於被告之指揮調度並無影響。
再者,被告僅係中階軍士官,除了原本的出操、站哨,揹值星外,仍有諸多業務要處理,
被告之情形僅是軍隊之日常,現實中根本不可能要求被告和事情都向長官報備,
而本案被告並未離開營區,
被告所為應僅構成行政疏失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
被告於案發時係在239 營擔任上士警務士,案發當日係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
執勤時間為同日上午8 時至晚間8 時,其曾於執勤期間上午離開待命室一節,
業據證人趙○○於警詢中證稱:
案發當日其是待命班的副班長,被告是待命班的班長,
其與前一日待命班人員交接完畢後,其有先做基本的打掃及勤務分配,
結束後約30分鐘,被告說她要去業務辦公室處理資料,
如果中間有事,可以打電話請她回來處理,
其於8 時50分許,要去帶哨時,被告有先回來待命班頂替其位置,
待其返回待命班後,被告才又離開
等語(見偵查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綦詳,
復於偵查中證稱:
當天早上,被告說要回辦公室處理業務,並與其辦理交接,將勤務交接的鑰匙交給其,
其只知道被告是去處理她執掌之業務,被告有說自己在營區內,
若有狀況,要立即通知她回來,其已經忘記被告當時是幾點回來的
等語(見偵查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明確,
為被告所不否認
(見偵查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第33頁反面、第34頁、本院卷一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
本院卷二第164 頁至第165 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