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又只看標題沒有深入去想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只要想通了就可以理解了,不然常常又要被說法盲
首先刑法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罰。
刑法上要處罰的是行為
而這個行為是必須自己主觀下所因為故意或過失去違反法體系,才有處罰的必要
如果今天他是因為精神疾病,而造成他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時
此時你需要的是:
A:處罰他?
B:治療他?
在刑法上選擇的是
第 87 條第1項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選擇的是,好好得去治療他。
我知道還是有鄉民,去選擇我就是要處罰她
可是,請大家想一想
這時候處罰一個不能控制自己的意義何在?
是處罰他不該精神疾病,還是處罰他精神疾病?
所以是說生病的人就不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