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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國小女童發生性行為 男大生遭判3年2月
2019-02-21 15:2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1歲程姓男大生去年與年僅11歲的國小女童小美(化名)發生
性行為,女童家長發現後氣憤提告,且不願意和解,新北地院判程男3年2個月徒刑,可上
訴。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檢警調查,去年間,程男因網路遊戲結識小美。同年4月11日,他明知小美只是國小學童
,在未違反意願下,於小美住處內與她發生性行為。
小美家長得知後提告,程男認罪並向法院說,他與母親願意賠償50萬元,但小美父母不願
意和解,且他對自身行為深感後悔,審理中坦承犯行,加上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目前尚在
大學就學中,請法院依刑法59條給予減刑或緩刑自新機會。
合議庭認為,程男明知小美僅11歲,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完足判斷性自主能力,其所為對
小美身心健全、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行為應予相當程度非難,且案發至今仍無法和解
,不能依刑法第59條減刑,更與緩刑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