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又輸了!國道ETC改三段式收費 高公局須賠遠通1.2億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223/1384871.htm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建置經營國道ETC電子收費系統,期間歷經紅外線OBU改成
eTag等多次調整後,遠通不滿原本依約設計好的一段式標準費率,被高公局一場會議指示
改成三段式費率,導致設備、開發費用暴增,打官司求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高公局確
實變更合約工作範圍,應補償遠通1.2億多元的建置成本。可上訴。
高公局2007年和遠通簽訂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合約後,雙方間鉅額官司不斷,高院在2017年
間判決,高公局要賠償支付遠通通知用路人欠費的掛號郵資,累計達1.1億元,因高公局
不上訴而確定;2018年間,高公局主張遠通電收一開始推紅外線OBU時,第3年使用率未達
合約門檻,應罰違約金4.2億元,但被台北地院判敗訴,遠通免罰。
遠通歷經兩場官司勝訴後,這次再以他們當初依照契約精神,設計了標準費率之「一段式
費率」計費功能,卻因高公局在2012年一場費率系統配合會議中翻盤,被高公局要求設計
包含標準費率、優惠里程、長途折扣的「三段式費率」系統,導致遠通除了要損失以支付
的開發費用,還必須重新跟廠商增購設備,總計多花1億2015萬1016元。
高公局反駁指出,當初簽約沒有說一定要做一段式或三段式,只要是建置計程電子收費系
統,就屬於遠通的工作範圍,且如果遠通繼續沿用OBU,就不用費事修改eTag的費率系統
。
但法官根據專家鑑定報告,認為雙方簽定的合約條文邏輯,都是要建置「走多少(車行距
離)、算多少」的一段式費率系統,高公局雖是基於公共利益,要求設計成三段式費率,
但確實超出契約工作範圍,且無證據顯示變更費率系統與使用OBU或eTag無關等理由,判
高公局需補償遠通因更改系統額外花費的建置成本1.2億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