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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拿女兒洩慾妻返家還不停 重判7年10月、賠1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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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3 23:18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一名狼父遭控高中女兒指控,自前年9月到12月間,將她
當做洩慾工具,多次趁家人不在時,涉嫌對女兒性侵,女兒抵抗不願,狼父他竟說到外面
找女生要花很多錢,性侵完給女兒500元至1000元不等,總計性侵得逞5次,高雄地院依權
勢性交等罪,重判狼父7年10月徒刑,並連帶賠償母女1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名狼父從事過粗工、成衣業,後失業在家,妻子領有身障補助,被害人女
兒17歲,有輕度智能障礙,全家全靠領取低收補助過活,女兒被父親威逼性侵後向母親哭
訴,再透過社工報案指控狼父惡行,並求償應賠母女各200萬元精神撫慰。
被害人控訴唸高一期間,約於2017年9月間,父親趁母親外出參加活動,父親對她說「讓
我弄一下」,要求她脫去衣服,因不敢違背當天遭性侵得逞,被告還令她不能告訴母親;
被害人告訴法官,父親性侵她後,告訴她到外面找女人會花很多錢,每次性侵後,都會給
她500元到1000元不等。
女兒控訴狼父一開始都無套性交,後來才戴保險套射精,還有一次被性侵時,母親恰巧回
家,父親還要求安靜一點「快要好了」,被害人因害怕、不敢出聲,母親當時並未發現。
狼父辯稱只是檢查女兒身體,後承認用下體摩擦女兒的陰道,他坦承有次完事後,曾跟女
兒說「因為爸爸去特種行業要花1800元,你給我摩擦,如果東西出來了,我可以省一筆錢
」,事後有給女兒錢,醫院評估被害人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合議庭痛批狼父違背人倫,
認定性侵成立,得逞5次論刑,判決合併執行7年10月徒刑;民事求償部分,判他要賠女兒
100萬元、妻子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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