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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辯「外面找花很多」 竟在家性侵女兒洩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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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方佳琳 報導 2019/03/04 14:26
高雄一名父親遭指控前年9月至12月趁四下無人之時,性侵17歲女兒,且每次結束後給
500-1000元不等,儼然將女兒當成洩慾的工具,當女兒拒絕時,這名父親竟稱「去外面找
女生要花很多錢」,行徑相當惡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將這名狼父判處7年10月徒刑
,並且連帶賠償母女14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少女稱第一次被父親性侵是在2017年9月23日,前一天因為媽媽外出參
加比賽,沒有回家過夜,因此隔天早上父親便要求少女衣服、褲子脫下來,即便少女極力
反抗,但父親卻稱「外面找女生要花很多錢」,讓少女給他「弄一下」,大約過1、2分鐘
後才將保險套戴上。
每次完事後,父親就丟給少女800-1000元不等的現金,甚至要脅對方不能告訴媽媽,誇張
的是,狼父竟向女兒稱「因為去特種行業要花1800元,你給我摩擦,如果東西出來了,我
可以省一筆錢」。
據了解,少女家中靠領取低收補助過活,少女的母親領有身障手冊,且少女本人也有輕度
智能障礙,不論是在經濟上或物質上,全家僅能依靠父親照護,因此少女只能被迫接受父
親的要求。
少女曾向母親求救「一個人在家裡很害怕」,或是要求帶她一起上班,即便母親得知也不
敢質問父親,直到母親向同事訴苦後,通報社工處理,狼父的惡劣行徑才被揭發。
法院審理時,狼父辯稱是替女兒檢查身體,但女兒事後被鑑定出創傷壓力症候群,父親才
承認用下體摩擦她的陰道,合議庭認定確實有下體插入的行為,痛批狼父違背倫理且試圖
狡辯掩蓋惡行,依照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之行為,以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受
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合併判狼父7年10月徒刑,民事求償部分,連帶賠
償母女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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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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