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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千萬遺產不給子女給看護 法院認證是真愛
出版時間:2019/03/08 14:37
林姓老翁感念生前僅有黃女照顧他,將千萬遺產的都了黃女。示意圖
這或許是真愛!1名80多歲的老先生,晚年1人獨居,只有1名已取得台灣國籍的黃姓越南
女子(50多歲)照顧他,2人日久生情,譜出了一段黃昏之戀,老人家感嘆小孩都不照顧他
,只有黃女不離不棄,將畢生積蓄630萬元及1間房子,無償贈與給她,等到老翁往生後,
子女發現父親名下財產都不見了,認為黃女僅是一個看護,卻A走老爸遺產,控告黃女涉
嫌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但檢察官傳喚相關證人及調閱所有資料後,認為2人是真愛
,老先生確實要將財產贈與她,因此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家住台北市的林老先生晚年與子女同住在一棟大樓,日暮黃昏的他疾病纏身,子
女雖住得近,卻沒有照顧他,心中的苦無法言喻,就在絕望中,老先生認識了1名來台多
年已取得身分證的越南籍黃姓女子,黃女時常照顧他,讓老先生墜入情網,不僅與她同居
還決定結髮共度後半輩子。
或許年紀真的太大了,雖然有愛人相伴讓他燃起生命的鬥志,但仍躲不過疾病的摧殘,老
人家知道自己大限將至,想給黃女留下一些東西,就將自己名下的1間房子、含車位過戶
給黃女,同時將存放在合作社及農會的畢生積蓄630萬元,辦理定存解約匯給黃女。
2015年10月2日,老人家還立下遺囑:「本人林○○‧‧‧因病在身,感念黃○○女士長
年悉心照顧,特將台北市文山區房地及地下一樓車位,一併無條件過戶‧‧‧黃○○女士
本人百年之後‧‧‧兒孫們能體諒為父心願‧‧‧黃阿姨‧‧‧懇求」,2018年4月間,
老人家離開人間。
老人家過世後,黃女拿著遺囑辦理公證,公證人通知老人家的子女前往,子女才發現父親
已將房屋過戶給黃女,連老本也全數給了她,他們還發現遺囑上的簽名與父親生前不符,
認為黃女僅是照顧父親的一個看護,竟然A走老爸遺產,因此對黃女提起偽造文書及業務
侵占告訴。
但黃女指稱,她不是看護,是老先生的女朋友、同居人,遺囑是老先生自己寫的,2015年
因為他得了鼻咽癌,覺得日子不多,想要給她一點保障,才會將錢匯給她,房子也過戶給
她,但那些錢主要都是做為生活及老先生醫療所需的費用,這全是老先生的意思,當時房
屋過戶時還有公正,她沒有騙人。
為了查明整個事情的原委,檢察官傳了當初辦理房子過戶的陳姓代書,代書證稱,當初老
先生堅決要把房子過戶給黃女,他認為老先生有點年紀,身體也不太好,希望能找公證人
公證,最後是在公證人公證下辦理過戶。
台北地院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喬姓代書也作證,當時老人家來公證時,覺得他聽得不是很清
楚,有重聽,當時拒絕過一次,並請老人家帶見證人來,不久老人家又帶了見證人來,公
證書上的內容都是當時對話的內容,老人家跟他說,他小孩子都不照顧他,所以有寫子女
不常在身邊,當時他有問老人家如果贈與後黃小姐跑了怎麼辦,他堅決說不會,他最後就
告訴他《民法》贈與的規定可撤銷贈與,同時也將相關內容記載在公證書上。
當時2名見證人也到庭作證,就他們的了解,老先生與黃女應該是男女朋友,黃女不是看
護,公證書上的內容都是依照老先生的意思寫的,句子雖然不是很完整,但有把他的意思
表示出來。
依照公證書上載明,「我與黃○○雙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因感念黃○○長期對其日常生活
起居用心照顧,又其日漸年邁,體弱多病,子女又不常在身邊,日後仍需人持續照顧,黃
○○最為合適,且考慮黃○○後半輩子的生活依靠,願意將不動產契約標示之財產,以附
條件方式無償贈與黃○○,黃○○亦同意接受,願意繼續共同生活,照顧其餘生。」
另外就630萬元的部分,檢察官也傳了2家經手的行員到庭作證,其中信用合作社的郭姓行
員證稱,老人家是本人親自臨櫃辦理手續,他怕老人家受騙,還問他為何要把錢匯給黃女
,老人家則說黃女是他的朋友。
農會的張姓行員則說,當初是黃女來辦理解約轉匯,他們怕老人家被騙,曾派員親自訪視
老先生,老先生說,是他要黃女前往解約定存轉滙,做為支付他的醫療費及生活費,他們
相信真的是老先生請黃女臨櫃辦理,才會完成手續。
最後檢察官也向戶政事務所調閱了老先生生前親自辦理的印鑑證明聲請書,其親簽的字跡
與遺囑及房子過戶的公證契約上的字跡相符。
檢察官調查認為,黃女與老先生間並非單純的看護關係,2人不僅同居,還準備登記結婚
,因此採信黃女的說法,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