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一直搞不懂運管第一百零三條之一修正草案裡面對於計程車跟uber的差異
但我直接去查103-1說明讓我更迷糊
二、"以應用程式提供代僱駕駛服務之業者"其本質上仍為小客車租賃業,除應遵守第二章之
一專章及其他條文規定外,並應同時遵守本條規範,爰新增第一項規定。
包括不能在外巡迴、租賃最低以一小時等等
所以這代表是...
因為uber太方便、太先進、太有保障,但卻因為你太好了,所以我決定提高你的價格跟限縮
你的權利
代表以後計程車只要用app招攬客人也必須遵守這條
那不就等於我不准計程車進步,也不准uber這麼方便?
有沒有運管103-1到底根據什麼邏輯概念訂出來的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