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製傳女性友人裸體合成照害離婚 男稱好玩判賠6萬元
林姓男子聲稱只是因好玩、開玩笑,將女性友人臉書照片合成製作成裸露身體的不雅照,
並傳送給友人;結果兩人朋友圈中,多人都收到照片,女子丈夫看到後,與被害女子發生
多次爭吵,導致離婚。女子身心受創,提告指出照片讓她名譽受損,無法面對正常人群,
新北地院判決林必須賠償6萬元。
這名女子提告指出,林姓男子以電腦修圖軟體,將她臉書上的照片與不明女子裸體照片合
成,變造出她的裸體照片,再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陳姓女子,陳女又陸續散播出去;結
果導致照片在友人網路圈中流傳,對她造成嚴重傷害。
女子指出, 這些照片導致她名譽受損,心理受創,無法面對正常人群,事發至今仍無法
正常工作,深怕受人指點及遭異樣眼光看待;她的丈夫更為此事不時爭吵,不信任她,終
致離婚收場,讓她頓失經濟倚靠,須工作負擔各項開銷,度日艱辛。她向林、陳女提告求
償66萬6666元。
林姓男子承認製作照片,但辯稱並無惡意,也沒有醜化的意思,只是一時好玩、單純開玩
笑,只有傳給另一名友人,並沒有傳給陳姓女子;陳女也辯稱收到照片後,沒有再傳出去
。
法官認定,本案被害人對林姓男子、陳姓女子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均已處分不起訴;原因
是相關數名證人均證稱雖然有收到照片,但沒看清楚就將照片刪掉了,不確定或忘記是誰
傳來,難以認定林、陳女有散布照片。
法官指出,但林姓男子既然承認製作被害人裸露下半身的不雅照片,依一般社會通念,已
足使她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林的行為已侵害她的名譽權;女子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林對損害做出賠償,自屬有據。林雖然辯稱僅傳送給一個人,但名譽是否損害不以廣
布於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人知道,就已經構成。
法官認定,依據被害女子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形等,認定請求66萬
6666元尚屬過高,判決林必須賠償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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