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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通姦案要女子脫衣張腿捏乳房?女檢:勘驗身體找證據
2019-03-19 12:57聯合報 記者林敬家╱即時報導
彰化黃姓女子涉犯妨礙家庭案件,控訴承辦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為蒐證,要求他脫醫
裸身、兩腿張開接受拍照,還揉她的雙乳,質疑檢察官已違法辦案,彰化地檢署襄閱黃淑
媛今天轉述莊珂惠回應指出,因告訴人訴狀提到被告身體特症,認為有必要勘驗黃女身體
。
莊珂惠認為偵查中有必要勘驗被告身體特徵找尋找犯罪證據,當時先找過女法醫但公出,
因此改找女法警協助,關於其他媒體報導她命令黃女全裸並非事實,當天天氣有點冷,她
是要求黃女一次脫一半衣服,分上下部分勘驗身體;且該案調查之後可證明黃女確實有通
姦嫌疑已起訴。
黃女今年1月30日向彰化地院提出性騷擾自訴指出,去年4月24日在在偵訊庭接受訊問後,
莊珂惠要她全身赤裸、兩腿張開接受女法警拍攝私處,莊珂惠還揉捏她的左右乳房,致下
體流出分泌物,拿衛生紙給她擦拭後繼續拍照,宛如三級片,覺得受辱,但因已逾6個月
告訴期間,彰化地院判決諭知不受理。
黃女本月由律師代為向彰檢提出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由4位署內委員及2位外部委員經過
充分討論,最後認定非屬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案件,會中認為「莊珂惠對申訴人所為
的身體勘驗程序,是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須行之偵查手段,申訴人在勘驗前與勘驗中,
均未明示拒絕,且均予配合,其辯護人在實施勘驗前之偵訊中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顯無
違反申訴人意願之情形。況且實施勘驗之莊檢察官及協助勘驗之法警均為女性,亦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215條第3項:『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之規定。」決議通過
不予受理。
但有檢察官對莊珂惠偵查方式難以認同,認為縱然不構成性騷擾,但依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偵查程序上不見得說的過去。
莊珂惠去年初為了彰化地院法官陳彥志不准押一名妨害性自主被告,當庭罵陳「腦袋不清
楚?」,差點被依侮辱公署逮捕受到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