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酒駕執法恐有難度 法務部出面說明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酒駕肇事害命製造悲劇,法務部在刑法公共危險罪中修訂「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判死」刑度,
並增訂沒收車輛條款,刑事政策已定,但執法細節未及充分討論,法律是否具明確性適合執
法?「再犯」該如何定義?檢察官聲請沒收何時啟動?法務部今天向行政院說明。
農曆年前數起酒駕致人於死案致民怨沸騰,法務部長蔡清祥宣示修法;上月1日起,檢察司
參考民意及國外立法例著手修法,假期趕辦作業,修法草案27日送交行政院審議,為時不到
1個月。
現行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律在刑法第185之3條,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草案規定,酒駕致人於死,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致人重傷,可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再犯酒駕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再犯酒駕致
人重傷,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公布後,法界對「再犯」致人於死有所質疑,認為「有酒駕紀錄後肇事致死」與「有肇
事致死紀錄後再肇事致死」2種態樣均包括在內,不過,法務部定調,有酒駕紀錄後撞死人
,就構成「再犯」犯罪要件。
此外,法務部增訂沒收條款,凡酒測值超過0.25點酒駕者的車輛,檢察官於起訴同時,即將
酒駕者的車輛視為犯罪工具聲請沒收,原則上車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聲請沒收,例外是如
有過苛之虞,得不宣告沒收之,沒收猛藥,反應不惡,但對執法技術來說,也有困境。
有法界人士認為,酒駕案件數量龐大,沒收車輛牽涉犯罪工具留置在何處,無論請警察提供
場地、或利用檢察機關的贓物庫擺放,都有場地不敷使用的困難,最有可能的方式是先將犯
罪工具責付,待日後再行執法,是否可行?也會討論。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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