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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Fw: [爆卦] 林奕含 南檢新聞稿 懶人包
時間: Fri Apr 27 22:43:3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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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爆卦] 林奕含 南檢新聞稿 懶人包
時間: Tue Aug 22 14:46:43 2017
林奕含南檢新聞稿懶人包
以下摘錄《臺南地檢署偵辦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結案新聞稿》
https://goo.gl/Yhkqvh
懶人的懶人區塊:
一、林家屬無論檢察官傳喚幾次,就是不對陳國星提告。
二、因家屬死都不提告,未來便失去再議權。
三、沒有任何其他被害人,以任何方式向南檢告發陳國星,就算南檢主動調閱過往警局、
家暴中心紀錄,也無任何陳國星之性侵案件,連疑似都沒有。
四、南檢向家屬調閱林之電腦、日記等證物,家屬皆不肯提供,並且要求檢警往後不要來
打擾家屬,也拒絕南檢進入林陳屍處採證。
五、南檢傳喚林方證人22名、陳方證人12名。
六、陳國星與林高二下學期(17歲)才認識,高於法定16歲,可合意性交。
七、通聯記錄證實,98年6月14日後雙方才有互動。
八、陳與林在98年6月時已不具師生關係。
九、單科補習教師不具備利用權勢脅迫之關係。
十、陳林第一次性交時間點應為98年8月間,當時已非師生關係。
十一、林從來沒有對心理師、社工、醫師說過自己遭受性侵,也沒有任何醫院驗傷紀錄。
十二、林遺書完全未提到遭受過性侵。
十三、林好友指證林平時就常常想自殺。
十四、林女曾向摯友「世世」與摯友(代號A8)介紹陳為其男友,互動親密。
十五、林曾向好友們聊過與陳發生性關係,但從未提過遭受性侵。
十六、林在認識陳前便已因長期偏頭痛憂鬱症至神經科、精神科就診,診。
十七、林第一次精神科住院紀錄載明是因:為了想當作家而從醫學院休學、與補習班老師
之戀情,此兩件事皆與父母發生衝突,因此服藥過量自殺住院,完全無提及遭受性侵。
十八、心理諮商紀錄表明,林自述雙方是談戀愛。
結論:只能不起訴處分。
一、林家屬無論檢察官傳喚幾次,就是不對陳國星提告。
二、因家屬死都不提告,未來便失去再議權。
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
告訴。...本案因林女家屬並未對陳O星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
三、沒有任何其他被害人,以任何方式向南檢告發陳國星,就算南檢主動調閱過往警局、
家暴中心紀錄,也無任何陳國星之性侵案件,連疑似都沒有。
自本署分案調查迄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
訴或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經調取陳O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函詢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O星
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四、南檢向家屬調閱林之電腦、日記等證物,家屬皆不肯提供,並且要求檢警往後不要來
打擾家屬,也拒絕南檢進入林陳屍處採證。
...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
求家屬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亦於今年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
,派警與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
且表示無意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
料之蒐證。
五、南檢傳喚林方證人22名、陳方證人12名。
傳訊情形: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
同班同學4人、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
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女父親友
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人)。
六、陳國星與林高二下學期(17歲)才認識,高於法定16歲,可合意性交。
林女係80年3月生,高二、高三時分別係17、18歲,林女係自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方至
同心補習班補習,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證述在
卷,故可確認陳O星係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七、通聯記錄證實,98年6月14日後雙方才有互動。
...林女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5月間止,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陳O
星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分別傳
送簡訊、撥出聯絡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另核對陳O星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
月起至98年12月止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項目同上)1份可知,陳O星於97年1月間
起迄於98年4月間止,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林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
98年5月26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撥出聯絡林女,嗣於98年6、7月間,分別有3次 、1次
以上開門號聯絡林女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而於98年8月至10月間則係陳O星聯繫林女較為
頻繁之時期,最後一次聯絡日期則係於98年10月29日。...
八、陳與林在98年6月時已不具師生關係。
九、單科補習教師不具備利用權勢脅迫之關係。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高三學測總複習班)之課程係在98年5、6月間結束。而
林女於98年間,係於1月30日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
放榜)、98年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認陳O星與林女間之師生關係,
至遲應於98年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渠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二) 林女於上開98年6、7月前,雖於臺南同心補習參加補習時,受教於陳O星,姑不論
陳O星僅係林女之單科補習教師之一,參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陳O星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
老師,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陳O星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職責,於補習班教課
期間補強學生之國文能力,實際之學習成果仍依賴學生個人之資質、努力等眾多因素,陳
O星雖因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對林女之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
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
僅課後觀看上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O星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是陳O星與林女間,於臺南
同心補習班上課期間,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
十、陳林第一次性交時間點應為98年8月間,當時已非師生關係。
...至陳O星與林女為第一次性交行為之可能時點,參諸陳O星稱其與林女是自98年8月間開
始約會,而於98年9、10月間為性交行為外,再對照陳O星與林女間確係於98年8月間起有
開始密集通聯之情形,另佐以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證人
林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關知悉林女與陳O星交往之時間,當認雙方發生
第一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應以98年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而斯時林女業早已結束同心
補習班之補習,與陳O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
十一、林從來沒有對心理師、社工、醫師說過自己遭受性侵,也沒有任何醫院驗傷紀錄。
十二、林遺書完全未提到遭受過性侵。
十三、林好友指證林平時就常常想自殺。
...本案林女於97、98年間,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採證之紀錄,是本案無
從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有社工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被害人與家屬,而得
參酌相關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另參
酌林女於106年4月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係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其曾遭
性侵害之內容,而經訊問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別與林女以臉書傳訊聯絡及見面之大學好
友A12與作家好友A13等2人,其中證人A13並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異常舉措,而證人A12則
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難認林女之
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十四、林女曾向摯友「世世」與摯友(代號A8)介紹陳為其男友,互動親密。
十五、林曾向好友們聊過與陳發生性關係,但從未提過遭受性侵。
...又本案經回溯林女於案發時即高中大學時期之人際網絡,經傳喚與林女關係至為交好
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
: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
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
其說過她遭性侵害,其見過林女與陳O星約三、四次,即分別在臺北華山文創園區、信義
誠品、喜來登飯店談判時。證人A8(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
「采」)證稱: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女約其與A4和陳O星共4個人
在臺北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
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
精神病院時,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又證人即林
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A6(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高中同班同學A5(林女部落
格文章稱其為「河河」)、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女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
與陳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林女之父於
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與A8均係林女之閨蜜,另參酌林女於臺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間
,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臺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星夫
妻談判時,亦係證人A4陪同在場,是堪認證人A4與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應甚
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十六、林在認識陳前便已因長期偏頭痛憂鬱症至神經科、精神科就診。
十七、林第一次精神科住院紀錄載明是因:為了想當作家而從醫學院休學、與補習班老
師之戀情,此兩件事皆與父母發生衝突,因此服藥過量自殺住院,完全無提及遭受性侵。
另經細繹林女相關醫療紀錄(97年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
就醫紀錄明細)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於臺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年
11月25日起)之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嗣因自臺北醫學院
休學,及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而與其
父母關係緊張,並於前一日因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始經送急診治療並嗣收住於
精神部病房,而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
十八、心理諮商紀錄表明,林自述雙方是談戀愛。
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
,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
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
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
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
制性交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