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nous (阿文)
2019-04-08 11:54:1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9-1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
I. 台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II.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
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
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
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
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