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liokky (F.C.)
2019-10-26 15:58:22結果李大議員出來澄清,然後被洗臉了
https://www.facebook.com/1939834559599705/posts/2332946680288489/
高雄市議員李雅芬澄清新聞稿
主旨:針對高雄市消防局2名消防員因處理病患送醫不當遭懲處一事說明
案情:高雄市消防局2名消防員10月21日至新興區吉田耳鼻喉科診所執行一名女性病患出
勤救護任務時,因當時女病患血壓高達210,且有發燒、頭暈等症狀,因此診所醫師建議
家屬最好轉送大醫院救治。
當2名救護員抵達診所後,女病患丈夫向救護員表達,因為患者在高雄榮總有病歷資料,
建議消防員是否協助送榮總,但救護員認為病患屬危及個案,應就近送往市立大同醫院
,雙方就送醫地點無結論。
病患丈夫於是去電向認識的市議員李雅芬求助,李雅芬在電話中告知消防員,可否請救
護員幫忙送榮總,因為病患本身病歷長期在榮總,希望依照家屬要求送榮總,但電話掛
斷後,救護員又再次和病患丈夫說明,病患還是以送就近醫院先行處理,因雙方一來一
往,在現場耽擱了約10分鐘。
當時病患痛苦難耐,病患丈夫擔心妻子病情,和救護員起了爭執,一氣之下,自行攙扶
妻子開車送往高雄榮總。
*疑點說明:
1.李雅芬當時認為,緊急救護的目的在於當民眾遇有意外創傷或疾病時,經向119求救後
,派遣救護技術員迅速前往現場,立即給予專業而有效的急救處置,在穩定傷病情後,
迅速送達「就近」的「適當」醫療機構接受進一步的醫療。
因為當時女病患的病歷都在榮總,當事人要求送往「適當醫療機構」榮總醫院,市民對
緊急救護服務的需求,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減少傷病患死亡及失能,也是消防救
護的重點任務
李雅芬指出,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緊急傷病患之緊急救護送醫」,
是以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為先,此「就近適當」也須應依據「緊急傷病患的傷病
情況」做合併考量,不宜僅以「就近」或是「適當」單獨考量,而是以「維護緊急傷病
患生命權益」為優先選擇。
2.李雅芬並未在事後向消防局長官施壓,當時消防局局長得知此事後,李雅芬還曾向消
防局長要求「切勿處分同仁,可以教育訓練方式替代」,並未如網路論壇上所言,有關
說情節。
3.該名女病患在丈夫自行送往榮總醫院後,至今昏迷,仍在高雄榮總加護病房治療,病
患家屬當初以為妻子是小感冒,所以才先至診所看診,沒想到最後被診治是血管瘤,當
時就是因為診所醫生看狀況不對勁,因此建議家屬得轉送大醫,由於病患長期在榮總看
診有病例,因此才希望救護員能轉送榮總為妥。
李雅芬表示,從診所的監視畫面可看出,醫師有向救護員說明狀況,當雙方就該送哪家
醫院爭執後,家屬眼見病患已撐不了,堅持最後乾脆自行就醫時,2名救護員卻是眼睜睜
地看著病患由丈夫自行攙扶下走出診所。
李雅芬強調,「救護員執行救護任務非常辛苦,辛勞值得肯定」,但該起個案是否仍應
站在「視病患如親」,並依據「緊急傷病患的傷病情況」做綜合全盤考量的狀況,值得
外界省思。
===========
看了下面洗臉議員的回覆,突然覺得這行在做甚麼越來越多人懂而且能配合了
以前常常會碰到不理性的民眾,質疑我們在現場拖那麼久幹嘛不快送醫
但是現在很多人知道該怎麼互相配合讓救護人員能做最好的處置
甚至能配合勤指做CPR,說真的作這行能救一個是一個
感謝大家的配合與理解,也願大家都平安
※ 引述《sue861108 (宇)》之銘言
: 送你張路邊撿到的圖片好了
: 這其實是我夢到的,然後預計要打成小說的文章
: https://i.imgur.com/woPpIgJ.jpg
: 然後突然撿到這張
: https://i.imgur.com/GmLjXoq.jpg
: 應該純屬雷同ㄅ,有卦嗎?
: 現在就等李議座出面說明狀況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