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今年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民進黨主導的,事實上那是錯誤的。
民進黨只不過是迫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中的民國108年5月24日大限
即將來臨而趕快制定專法罷了。
讓我們看一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解釋文(我自己將其分成三段,然
後再為白話解釋):
第一段: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
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第二段: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
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
第三段: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
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
理結婚登記。
現在我用白話文來簡單解釋上面三段的意思:
第一段:釋憲時之民法規定未使同性二人得結婚,違反憲法規定之婚姻自由
及平等權。
第二段:立法院應該在本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修正民法或制定專法,至於
要修正民法或制定專法,由立法院自行決定。
第三段:如果逾期沒有修正民法或制定專法的話,同性二人得依民法婚姻章
相關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公布後,大家就開始在吵修正民法或制定專法這
件事上頭,直到107年11月24日的公民投票結果是「制定專法」才算是定調了。
但立法院這邊還是一直拖拖拖,拖到民國108年5月24日快到了,依據司法院
釋字第748號解釋文的解釋,如果立法院立法怠惰的話,自民國108年5月24日起
同性二人就可以依照民法婚姻章相關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了。
最後立法院總算依公投結果,制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
法》,並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施行。
好啊!現在讓我們開始檢討「柯文哲」!
什麼?為什麼要檢討柯文哲?難道又要開始抹黑抹紅他了嗎?
因為柯文哲任內的台北市政府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第一個釋憲申請人
(民國104年7月24日申請釋憲),後來民國104年8月20日才有第二個釋憲申請人:
祈家威申請釋憲。
臺北市政府解釋憲法聲請書:
https://www.judicial.gov.tw/FYDownload/FYDownload.asp?fileguid=000567-Y6CTC
我也是剛剛經由網友提醒,才發現這一點,因為想呈現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始末
,所以寫了這一篇文章。
PS:我個人是認為同性婚姻議題對選票來說是大扣分,而非加分。但該釐清事
實真相就應該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