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angJC (吹笛牧童)》之銘言:
: 完全看不懂,不過很適合某些人發洩就是了
: 首先說明一下
: 就好像如果是民事糾紛,你告刑事也沒用
: 但這不是無罪的意思,是你告錯條
: 然後來看這則新聞:
: : 22日傍晚五點多,新北市一名男大生,騎車送女友回家,卻在重新橋往新莊方向,與
轎
: : 發生衝突,指控對方逼車、連按喇叭還不斷貼近,甚至開口嗆聲,事後向警方檢舉,
但
: : 方卻回應,這不符合危險駕駛要件,只是行車糾紛,請他自行向派出所報案。
: 如果什麼都不行,那也不會叫他向派出所報案了
: 推文有人說該告恐嚇;是啊,我連蓄意殺人都想告咧
: 所以確定的應該是這樣:可以告,不是不行;是告錯條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其中第三點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我怎麼看新聞描述
那輛汽車的行為
都很符合啊
為什麼不算危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