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認真發問法院是依法判決還是自由心證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9-10-30 12:22:52
※ 引述《lichuer (Z揪兒)》之銘言:
: 小弟市井小民
: 沒有讀過法律
: 但台灣司法判決常常被嘲笑
: 所以我想問
: 法官到底是依法條判案還是自由心證比較多?
: 還是50% 50%?
: 如果要改革
: 到底是要剔除不適任法官
: 還是整個法律都要重新訂定?
: 板上高知識份子不少
: 請問有沒有法律系畢業的能出來解釋一下
: 為什麼這個國家的法律會讓受害者不信任
: 有沒有八卦
一般人以為「自由心證」是與「依法裁判」相對,以為自由心證是法官「隨便判」。
但其實自由心證並非法官隨便判,而是仍先需基於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再依「自由心
證」裁量。亦即仍先需通過「法律規定的證據能力」檢驗,舉例而言,警方若嚴刑拷打強
迫取證而違反自白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取得的證言即無證據能力,自然也無法進
到自由心證的階段。
所以自由心證是在「依法律規定取得的證據下」進行判斷,「判斷方法」是用自由心證。
那自由心證不好,可不可以用其他「方法」判斷?
「自由心證」是與「法定證據主義」相對應。所謂法定證據主義就是指法律規定好某一項
證據的證明程度,法官不得自行判斷,舉例而言,殺人罪中的證據可能有「血衣」、「凶
刀」、「證人」,依法定證據主義的話,法律如規定血衣證明力33%、凶刀證明力33%、證
人的證言證明力33%。所以若依刑事案件的證明程度需90%以上的話就必須收集到血衣、凶
刀、證人證言才有辦法定罪。(以上舉例是非常非常簡化,實際如果使用法定證據主義一
定複雜非常多)
而自由心證則無需法律規定某項證據的證明力,只要「有證據能力」後,法官可以綜合所
有證據、被告的證言來判斷是否有罪。
以上是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主義的定義,那法定證據主義之所以被捨棄不用,是因為
法律該如何規定每一個證據的證明度?如果沒規定到的依「罪刑法定原則」則沒有證明力
?怎樣規定才「合理」?
講「法定證據主義」都會舉例,如以前因為男生地位高於女生,貴族的地位高於平民、平
民的地位高於奴隸,所以依當時的法定證據主義,男人的證言與女人為2:1,貴族與平民
為2:1,平民與奴隸為2:1,則一個男貴族與女奴隸的證言比為8:1。
從上開舉例而言以現代的觀點似乎會覺得很好笑或根本不可能,但在當時的社會風氣下確
實大家是覺得合理的,所以法定證據主義被批評為太複雜、太僵化、不合理,進而改用自
由心證主義,縱使自由心證主義也有可能因各別法官的判斷標準造成離譜的判決,但大體
而言還是好過法定證據主義。
每一個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尤其在法律上,科學可能有最佳解,但法律隨著時代變遷最佳
解亦可能變成最差解。至於台灣法律不被信任有太多因素了,如我們採「大陸法系」、台
灣公民課的法學教育不完整、媒體問題、「法官不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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