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國兩制末路 四中全會決定全面管制港澳

作者: longyin (龍吟)   2019-11-16 15:02:09
這幾天很多人都在解讀中共中央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和習近平同的近期
談話,分析中共中央後續的治港措施。
我再談一下我的看法,對中共治港政策的分析對未來局勢的判斷:
1、目前的當務之急是止暴制亂。也就是說消除示威者的暴力是當前的
當務之急,減少社會的恐慌,遏制示威者對公共財物和私人財物的破壞,
遏制示威者對不同政見者的暴力行為。這是現在立刻要做的。
2、經濟上,香港現在貧富分化嚴重,房價高,房屋擁有率低,人均
居住面積低,但同時香港存在大量的空地尚未開發。房的問題是第一
大經濟問題和民生問題。董建華時期計劃大建公屋,但是被利益集團
攻擊引爆大示威後放棄,曾蔭權時期政府基本停止了土地供應,香港
房價暴漲,梁振英時期計劃進行填海興建房屋計劃開發未開發土地建設
房屋,但被利益集團以環保為由反對,林鄭政府則計劃繼續推進。
未來經濟上首要就是提高房屋擁有率和人均住房面積﹐香港的房屋
擁有率和人均住房面積比大陸城市低很多。
3、政治上,進行國家安全立法,打擊試圖分裂國家的行為,打擊國外
的政治金援支持香港反對勢力,還要建全國家安全法律的執行機構(
港英時期有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港英政府在警務處內設立名義上歸
香港警務處領導,實際由倫敦MI6領導的政治部,國安警察負責打擊
反英勢力,遏制共產黨國民黨對香港的滲透,香港回歸前政治部
撤銷,人員檔案撤回英國,回歸時國安法律廢除,未來是警務處負責
國家安全執法還是單獨設立機構,需要再討論)
4、教育上,國民教育法案要繼續推動。香港的反中勢力一直控制教育
領域,立法會功能界別教育組議席幾乎由教協長期壟斷,學校內幾乎
不教中國歷史和香港歷史,教的話也是只談英國人的好和中國人的惡。
學校教育不進行愛國主義教育,不進行國民教育,過度強調國際化﹐弱化
了本土化和中國化。其實在歐美各國,亞洲各國,學校內是普遍進行
本國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未來要繼續推進國民教育法案
立法。
5、法制上,中央政府和全國人大要充分利用基本法的授權對香港
進行管治,一國兩制,基本法對中央和地方各有授權,一國和兩制
各有所指。我猜全國人大很可能會對香港法律進行一定的審查,
未來會象征性駁回或廢除一兩部無關緊要的法律,顯示存在,履行
對香港立法會的憲法監督權力。如果香港立法會不能對基本法的履行
作出有效的行動,我猜可能會有人大的進一步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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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最關鍵最核心也是最複雜的問題是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也就是
基本法第23條的履行。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
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
體建立聯系。
基本法規定了香港應該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竊取機密和禁止外國政治組織
的政治活動的法律﹐但是沒有執行機制﹐執行機制就需要特區進行本地立法﹐設立
或授權執行機構﹐立法對這些行為的刑責進行規定。這當然是最難的議題了。
依據憲製﹐有三種解決辦法﹕
1、特區政府提出本地立法草案﹐立法會通。
2、全國人大將全國性法律(國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行﹐但這也
面臨一個問題﹐就是本地實施的問題﹐缺乏實施機制依然相當於沒有。
3、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第23條進行解釋﹐釋法。在香港實行本地立法前依照釋法進行
理解和執行﹐本地立法後再依據本地立法執行。
法律依據如下﹕
基本法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
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
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
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
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
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
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我個人認為﹐如果國家安全立法不能夠繼續推進﹐香港本地無法履行憲製責任執行
基本法﹐很可能會採取方法三進行釋法﹐對基本法第23條進行詳細解釋。
最後一個看法。
當前局勢的問題﹐總體而言﹐暴徒們雖然做了大量的暴力行為﹐但是暴力行為還是
受到限制的﹐因為反對者還是幻想能得到歐美的支持的﹐一旦暴力行為過當﹐會
失去國際支持的﹐最近一周的暴力行為升級後﹐歐洲政府和媒體已經開始譴責此類
暴力了﹐未來我認為暴力可能會得到一定的控制。
如果局勢可控﹐那麼中央就不會直接插手香港的行政。
前段時間我對香港局勢提出等級劃分﹕
等級1﹕警務處依據日常執法力量進行治安維持﹐力量不足時對警務處人員進行最大
程度動員。
等級2﹕特區行政長官宣佈在香港實行緊急法﹐對香港進行緊急狀態下的特殊管制﹐
緊急法狀態下可能強化警察的權力也可能限制人民的權力。
等級3﹕警務處人員不足以進行社會治安維持時﹐征調其他紀律部隊進行支援﹐動員
政府所有部門的力量進行支援。
等級4﹕特區政府人員力量不足時﹐援引駐軍法﹐請求解放軍參與治安維護﹐軍隊
人員在警務處指揮下進行治安行動。
等級5﹕特區政府無法平息動亂或特區政府被癱瘓時﹐中央政府援引基本法第18條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緊急狀態令﹐
國家主席簽署生效後﹐國務院總理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
總理對香港進行接管﹐任命特區政府臨時特首和三司十二局臨時首長或原官員留任
簽署總理令宣佈某些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行﹐征調全國警察武警甚至軍隊進入香港
執勤。
目前香港的局勢正處於等級2和等級3的不完全狀態中﹐離局勢不可控還差的遠。
香港的緊急法歷史上被動用過三次﹐前兩次動用是港英政府鎮壓國民黨組織的罷工﹐
第三次動用是港英政府鎮壓共產黨組織的罷工。冷戰後動用過2次。鎮壓國民黨
罷工時進入到等級3完全體﹐鎮壓共產黨罷工時進入等級4完全體﹐英軍開真槍
鎮壓。
目前特首尚未充分使用緊急法﹐1967年港英政府的緊急法強化了警察權力﹐可以
任意搜查樓宇汽車和船只,禁止了一切反政府宣傳活動,同時港督利用了手上的
司法權(行政長官只有行政權,港督有最高的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要求法院
禁止警察逮捕的人保釋並快速依照緊急法對被逮捕的人判刑。港英政府將所有
反政府媒體查封,核心分子抓來後立即判刑。同時英軍上街後大量實彈開槍,打死
很多人。
現在特首僅僅利用緊急法進行了反蒙面的立法,並未強化警察權力和臨時限制人民
權力,上個月倫敦環保大遊行時,英國政府在倫敦引用緊急法例臨時禁止了一切遊
行,一周內逮捕了近兩千人,加泰羅尼亞遊行時,西班牙政府同最高法院形成
共識,利用司法權打壓示威者,被逮捕者異地關押並且禁止保釋,逮捕了一千多
示威人士並且禁止保釋後,迅速平息了大規模暴動。香港還沒有到這個程度。
目前看香港局勢離不可控還差的遠,離中央下場還遠得很。
中央政府直接下場,至少要到烏克蘭橙色革命時期,動員二十萬到五十萬人,徹夜
包圍特區政府和警察總部等機關,完全癱瘓政府運作。但是反對派最高峰時
有也沒這個動員能力。根據紐約時報的大數據統計工具看,修例風波中人數最高
的一次遊行,反對派號稱一百多萬人的那次,實際也只有30萬人,這還是大多數
人以和平遊行的響應到來的。
但是香港的暴動距離結束也還很遠,目前看不到結束的跡象。德國之聲記者
多次問那個宣講團外務代表,示威者拒絕承認任何人能代表他們,也就是說
完全沒有和解的可能,只能慢慢等特區的法院逐步對暴動者判刑後,慢慢
削弱暴動者能量,才有可能慢慢平息局勢,這個週期可能是六個月也可能
一年。所以大家做空港股就對了,肯定賺錢的。
以上是我的分析和判斷。
※ 引述《longyin (龍吟很難嗎?為什麼)》之銘言:
: 我這兩天提過這個問題。
: 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提的是“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區實行管治。
: 然後提出要建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基本法23條)、加強對公職人員和
: 青少年進行憲法和基本法教育、歷史教育和愛國教育。
: 另外還有一個要注意的詞﹐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
: 為什麼是健全﹖因為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了中央政府和全國人大了很多權力﹐
: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是什麼意思﹐香港很多人從來沒有了解過。
: 一國兩制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中央和香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授權行使各自的
: 權力﹐在基本法授權范圍內﹐香港特區高度自治。
: 我見過很多香港人﹐都模糊的認為是兩種制度﹐中央不應該幹預香港的任何事。
: 他們連基本法都沒有讀過﹐這是1992年通過的法律。很多人說基本法規定了
: 香港要實行普選﹐但實際呢﹖基本法規定香港要循序漸進實行普選﹐但是
: 也規定了普選要有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對特首人選進行提名。
: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普選的決定就是根據基本法制定的﹐然而
: 香港立法會自行否決了普選法案。
: 現在中共的反思是﹐基本法賦予了中央政府很多的權力﹐一國兩制的一國就是
: 這個﹐但是中央政府沒有好好利用﹐甚至很多權力根本從來沒有用過﹐過去
: 強調兩制﹐強調高度自治多於強調一個國家。
: 現在中共的態度就是﹐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一國兩制應該是什麼樣的
: 要依照法律看﹐憲法和1992年基本法怎麼規定的就怎麼執行。
: 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了中央政府和全國人大十個權力﹕
: 1、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包括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並規定特
: 別行政區實行的基本制度。
: 2、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權。比如﹐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具有
: 任免權﹐而且是實質性的。要完善中央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選拔、任命、監督、
: 罷免等相關制度和程序。
: 3、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修改、解釋權。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
: 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已經進行了5次解釋。
: 4、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監督權。重點是監督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政權機關的活
: 動是否違背憲法和基本法、違背“一國兩制”。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特別行政
: 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使備案審查權﹐批準或備案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
: 生辦法修正案﹐對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進行備案。
: 5、向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中央可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對行政長官發
: 出指令。
: 6、外交事務權。中央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 7、防務權。中央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 8、決定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別行
: 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
: 9、宣布特別行政區進入戰爭或緊急狀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宣布戰爭狀態或依法決定特
: 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在緊急狀態下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
: 政區實施。
: 10、中央還可根據需要向特別行政區作出新的授權。
: 簡而言之﹐就是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
: 而且中共明確提出了要繼續推動國家安全法的立法﹐這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
: 當然立法程序也是要依法進行﹐我猜測特區政府並不一定很配合。
: 另一個問題是﹐這次暴動中﹐香港很多法律其實可以看出並不合時宜﹐我猜測﹐
: 下一步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可能會對特區現在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推動全國人大
: 廢除一部分違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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