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香港兩高院法官是否腦殘 竟敢釋憲?

作者: longyin (龍吟)   2019-11-19 21:17:19
首先解釋憲法和違憲審查是兩回事。
前者是解釋基本法,後者是審查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明確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歸全國人大,但是全國人大授權香港
法院對基本法進行解釋,所以才有之前的多個解釋憲法的案例,但是
全國人大有最高的解釋權,全國人大解釋後,同全國人大解釋不相同的
法院解釋則失效,但失效前的判例繼續有效。
基本法對香港法院的授權里則是不包括違憲審查。
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對香港法律有審查權,香港通過的法律需要送
全國人大備案,備案過程不影響法律生效,一旦全國人大發回法律,
則該法律即刻失效,失效前的判例也繼續有效。
基本法規定香港回歸前的法律如果同基本法相違背,則失效。
全國人大1997年2月份對香港回歸前的法律進行過一次審查,已經通過
“正面清單”的形式宣告這些法律繼續有效,而不是“負面清單”的
形式宣佈一部分法律失效。
這也是有區別的。
另外,香港實行的是普通法,香港法院為什麼從沒有宣佈過英國
的法律違憲呢?緊急法實行過三次,為什麼不違憲呢?
1967年那次緊急法實行,港督頒布了五條緊急法令,對公民權利的
約束和限制比現在大的多,基本剝奪了一切自有行動和自有發言的
權利,並且大大擴張的警察的權力,可以不通過任何手續搜查
任何懷疑的地點,並且授權英軍向遊行隊伍開真槍鎮壓,打死了
上百人。
這次警察逮捕了幾千人,基本都是抓回來就保釋了,因為普通法體系
中“保釋”是常例,“不保釋”是非常狀態下的特殊處理。
然而1967年所有被警察逮捕的人都不允許吧保釋,而且都迅速的
從重的被判刑了,也不會有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之類。這都不違憲。
其實,我覺得1997年全國人大廢除港英政府制定的國安法是一個
敗筆,如果不廢除,那麼就沒有23條立法的事了,直接重建
警務處政治部就可以了。
※ 引述《david190 (david)》之銘言:
: 剛剛有人辯解說
: 那兩個腦殘香港法官 沒有解釋 基本法
: 但是呢
: 兩腦殘香港法官裁詞說 緊急法不符合基本法
: 它說緊法法不符合基本法耶 然不是解釋基本法嗎?
: 就好比 我們立法院通過一項法條
: 但是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某法官 說該法條及立法委員都違憲不合法憲法
: 而不向上申請大法官釋憲~ 就自以為裁詞說明~
: 這樣肯定不對阿~ 我記得最近很多條法律 都是申請釋憲 由大法官會議裁定的
: 比如鬧得比較大幾個爭議法條都是這樣裁定的~
: 所以說 這兩香港法官 是不是腦殘~ 竟敢去解釋緊急法 裁詞說這法條有不符合
: 等同憲法地位的基本法~
: 目前基本法只有 對岸的人大才有資格解釋~
: 最新補充 : 下面那篇回文 別再替垃圾香港高院法官辯護了
: 明明人大會議早就明文紀錄緊急法符合基本法 港法官別再亂說甚麼不符了?
: 網路截取
: ===================================================================
: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
: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
: 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
: 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
: ==================================================================
: 緊急法早就符合基本法 早有人大會議紀錄可查~ 結果兩亂法香港高等法院法官
: 想推翻人大會議紀錄 說緊急法不符合 ~ 幹~ 這兩垃圾是不會去查人大會議紀錄嗎?
: 下級地方特區法院兩腦殘 想推翻最高的人大會議文件~ 這到底有多腦殘阿~ 試問?
: 這兩垃圾法官 連查證一下人大通過的法條紀錄都不會 這麼垃圾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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