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比這兩個所在還高一級的香港終審法院
就被人大打臉 當初終審法院 審查香條法條說 居留權證明書規定不違憲
但人大之後 釋法說 內地出生子女不得擁有港居留權 推翻終審法院審查法條權力
也就是說 香港法院 無 違憲審查權 不能對哪些法條是否符合基本法做出審查
既然 終審法院都不能法條違憲審查了 更低一級的香港高院更加不能了~
※ 引述《david190 (david)》之銘言:
: 可是這兩個 就是在審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
: 它們的裁詞寫著 緊急法部分不符合基本法
: 它們明明沒有審查法條的權力卻利用人大授權解釋的但書條款解釋
: 重點是 1997年授權給各級法院解釋的人大早已經列表緊急法符合基本法
: 然後下級機關不理 上級早通過文件(解釋哪些法條是符合基本法的)
: 自行解釋 緊急法部分不符合
: 就好比 我們最上級大法官已解釋或最高院已做出慣例共識
: 然後下級法院不理大法官釋憲通過文件(某法條合憲) 或 最高院共識
: 自行解釋 自行做出某法條部分不合憲判決
: 然後 跟人說 因為上級機關在(基本法)憲法裡部分授權給它們自行解釋 所以要自行解釋
: 要大法官(人大)再發表一份同樣早已釋憲過的文件來推翻它們的判例~
: 怎麼看都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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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
: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
: 條處理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
: 行政區法律。因此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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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longyin (龍吟很難嗎?為什麼)》之銘言:
: : 首先解釋憲法和違憲審查是兩回事。
: : 前者是解釋基本法,後者是審查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
: : 基本法明確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歸全國人大,但是全國人大授權香港
: : 法院對基本法進行解釋,所以才有之前的多個解釋憲法的案例,但是
: : 全國人大有最高的解釋權,全國人大解釋後,同全國人大解釋不相同的
: : 法院解釋則失效,但失效前的判例繼續有效。
: : 基本法對香港法院的授權里則是不包括違憲審查。
: : 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對香港法律有審查權,香港通過的法律需要送
: : 全國人大備案,備案過程不影響法律生效,一旦全國人大發回法律,
: : 則該法律即刻失效,失效前的判例也繼續有效。
: : 基本法規定香港回歸前的法律如果同基本法相違背,則失效。
: : 全國人大1997年2月份對香港回歸前的法律進行過一次審查,已經通過
: : “正面清單”的形式宣告這些法律繼續有效,而不是“負面清單”的
: : 形式宣佈一部分法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