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reluyac (牧-é‡åº¦å‚²å¬ŒæŽ§)
2019-12-25 18:33:26推文有人說DPP這法很鬆....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舉個例,今天有一個"監督政府聯盟"
發動公投案"政府應受人民監督"
DPP發現了這個組織,找一個人頭,設一個跟共黨接觸的空頭中資
然後再讓這個"任何人"(聯盟)受到他捐款
最後再舉發這個中資是滲透
罰那個"任何人"
坑死人不償命啊
我就不信每家NGO都有那麼多閒空去查捐款來源的案底
說你通姦就通姦,大人快鍘他
就跟前陣子吵的那個反送X法案長得好像
目的同樣一般
手腕各有不同
紅共綠共一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