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kaleroux (Falcon)》之銘言:
: 第三條
: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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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
: 實際上,在政治獻金法的第七第八條第九條早就明文規定
: 「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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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不得從事政治獻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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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改什麼了?不就加重罰則 重述一次而已
台商(旺中)在陸經商受補助、資助
台商(旺中)在台捐政治獻金
請問一下在政治獻金法 有任何問題嗎?
請問在反滲透法 完全沒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