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說這個行政命令搞成:
「上電視表演不需審查,在街頭表演要給市府審查」的可笑差別。
這套標準連唱歌為生的人都不一定能過關喔。
比方說有名的「走音炮」,超電磁炮主題曲的主唱南條愛乃。
她當年剛開始唱現場時簡直慘不忍睹,博得了走音炮這個綽號。
但經歷快十年的磨練,現在唱起現場也非常棒。
如果她活在台灣,街頭藝人審照不過大概就去賣拉麵了。
而且這不是我要黑南醬,連她的粉絲都寫過文章承認南醬剛唱現場時很糟糕: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46280473.A.1BC.html
很多人都羨慕外國為什麼可以培養出那麼多才華洋溢的藝人偶像。
看看台灣的法律,或許就會明白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