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tkuang (就是那個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2020年1月6日
: 2.記者署名:
: 楊政郡
: 3.完整新聞標題:
: 實在太可愛了!親一下3歲女童代價好嚇人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7歲曾姓男房仲,看到原租戶的3歲女兒「太可愛了,實在忍不
: 住」,就親了小女童的右臉頰,女童驚恐呆滯,女童母親大喊「你幹麻!」氣得控告性騷擾
: ,台中地院認為曾男「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依對兒童性騷擾判處拘役30日,民事
: 法庭再判曾男須賠償女童及其母親11萬4820元。
: 判決書指出,曾男是某房屋公司的仲介人員,曾為女子阿芳(化名)仲介承租台中市西屯區
: 某套房,2017年7月租期將屆滿,阿芳準備搬走,房東持續委託曾男仲介租賃,同月14日曾
: 男帶1組客人看房,離開時在1樓樓梯口見到阿芳的3歲女兒,曾男突然靠近女童親吻右臉頰
: ,阿芳發現制止,事後委請律師提告。
: 律師阿芳主張女兒事後出現焦慮、害怕與人互動、相處,及拒絕與他人打招呼等異常反應,
: 經醫師診療後認定患有焦慮狀態、社交恐懼症等創傷症狀,需持續就醫進行心理治療,自同
: 年12月迄今,已至身心醫學診所、兒童醫院、心理諮商所接受治療,受有醫療費用及交通費
: 4萬4820元損失,造成小孩焦慮恐懼之適應障礙,身心承受巨大之痛苦,請求小孩精神慰撫
: 金40萬元,及賠償小孩母親精神慰撫金40萬元。
: 曾男承認親吻女童,辯稱只是單純對女童表示好感,沒有性騷擾的意思。但法官認為,曾男
: 是業務人員,理應知悉人際間應保持合禮合宜距離,對無力反抗亦無法完整表達意願的未成
: 年人親吻,是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且始終否認犯行,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
: ,依此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 民事庭法官認為曾男應負賠償之責,醫療及交通費部分曾男沒有爭執,而審酌雙方財力及受
: 害情形,精神慰撫金小孩5萬元,母親2萬元為適當,總計11萬4820元。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31004
: 6.備註:
: 女童經醫師診斷出現創傷症狀 這種會有很常一段時間的心裡陰影 女童母親精神撫慰請求
: 40萬 結果打1折讓加害者只判賠女童5萬 你法官好佛心
看這則新聞只能大嘆兩性的不平等
試想 如果這新聞把性別對調
房仲變成中年阿姨 然後看到3歲的小男童很可愛 忍不住親了一下
該阿姨還會被法官判性騷擾嗎?
想到就無限個幹幹幹幹幹
台灣真正的兩性平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都被女權給玩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