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拍女內褲1秒 2度不起訴 高檢下令起訴 法官判拘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01/05/148.jpg
偷拍示意圖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偷拍女內褲1秒鐘算不算犯罪?
裙下是隱私 1秒也不行
孫姓女子持手機,從正在上樓的短裙女同事身後拍到對方內褲和大腿根部,傳給男同事看
。基隆地檢署認為孫女拍攝的7秒畫面只有1秒拍到,應非故意,兩度不起訴;高檢署則認
為有拍到就是「罪證明確」,即使1秒也不行,罕見地「命令起訴」,基隆地院認同本案
犯妨害秘密等罪,將孫女判處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6萬元。
2次都未起訴 高檢看不下去
孫女前年欲返還向男友人借的健腹器,依男友人指示就近交給她的一名女同事。判決指出
,孫女帶著健腹器到女同事家樓下,女同事當時穿著連身短裙,表示不方便搬,但孫女稱
自己腰痛,因此仍由女同事搬健腹器走上樓。走在對方身後的孫女,持手機朝著對方往上
拍攝,拍到女同事裙襬晃動後露出的白色內褲和大腿根部,透過手機LINE給男友人及另名
男同事。
2女當晚和男友人、男同事等4人約吃飯,男友人收到影片問被害人:「妳今天是否穿…?
」被害人才知遭偷拍,憤而提告。孫女辯稱,擔心搬運耽誤聚餐時間,因此拍下傳給男友
人、男同事,證明確實在搬健腹器,不知道影像內有拍到女同事內褲和大腿。
基檢檢察官勘驗7秒鐘影像,見畫面先是被害人背部全身,之後短裙擺動露出內褲、大腿1
秒鐘,接著仍是全身,認定孫女非刻意拍攝私密處。檢方認為妨害秘密構成要件是「無故
」,孫女為證明搬運才拍攝和傳送,非無故攝錄,以罪證不足兩度將她處分不起訴。
但高檢署檢察官認為孫女罪證明確,命令基檢起訴孫女。基隆地院也認為,裙下的內褲和
大腿根部,是每位女性都不願意讓人看到的隱私部位,孫女同為女性豈會不知,認定她故
意拍攝;此外,若為證明在搬健腹器,大可拍攝女同事拿著健腹器的正面照,不應在對方
身後拍和轉傳,認定拍攝行為無正當理由。
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判孫女拘役30天,轉傳影片觸犯散佈竊錄內容罪再判拘役40天,合併判
處拘役60天,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43794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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