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20-01-09 01:33:001. 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973 號民事判決
高等法院認為重劃會既然具有行政機關的職能,
其行為應遵循行政程序法.
基於重劃會未提出其落實"送達"程序的證據,
以程序不備為理由駁回重劃會的上訴.
不過嘛......
肯認被告這類的行為, 很容易就會發生這類的問題:
"附近的人重劃, 但我不要參加重劃. 公設成本讓附近的人負擔."
"等附近重劃完了我再來申請單獨變更."
基本上要思考這類的問題, 大概是這樣子:
(1)市地重劃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之正當性與公益性.
(3)若(1)為肯定, 與市地重劃衝突之私有財產權和前者孰重.
不過時代力量作為訴求道德高度的一方,
當然會選擇保護私有財產權. 畢竟這麼做比較能夠訴諸情感.
(跟徐世榮在南鐵東移案中犯的錯誤差不多.)
2. 時代力量指責的"以違法方式成立重劃會",
就過往案例中各法院的判斷, 其違法態樣為:
"申請變更土地登記者將部分土地以買賣為名義登記予他人,
但他人並沒有買賣土地的真意."
其中有關買賣土地真意的判斷, 主要是仰賴行為人的證詞.
所以這部分的指控尚待司法單位釐清.
(簡單來講, 就是借人頭來登記買賣是違法的.
但是多人一起購買並各登記部分權利是合法的.
而判斷是不是借人頭, 主要是看參與者是否承認自己是人頭.)
就算成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刑責是三年以下.
3. 現在看起來高鈺婷的牌已經打完了,
不過她似乎還是得再加把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