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師大操場慢跑被女子搭訕 男子車內遭裝GPS

作者: ryanchang03 (Ryan)   2020-02-01 13:22:29
: 北市一名30多歲的黃姓男子,去年3月間在師大操場慢跑,被一名陳姓女子搭訕,雙方交
: 換LINE聊天,隔幾天陳女突然坦承受徵信社委託認識他,且告知黃男車上被裝GPS追蹤器
: ;黃男勘查車輛發現果真有此事,憤而提告。台北地檢署今依妨害秘密罪將陳女起訴,另
: 追查偷裝追蹤器者。
私裝GPS跟監,很熱門的實務問題啦,這種不會成立刑法315-1第2款竊錄罪啦,這已經有實
務見解了,不過實務的論述過程有點錯誤,正確來說:
首先有可能該當的構成要件是本條第二款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要先澄清一點就是,這種案例絕對有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但是刑法有罪刑法定主義,構
成要件是「非公開之活動」你就不能單純因為「有侵害隱私權」就定罪,不然這條竊錄罪處
罰範圍會變得很恐怖。還是要審查到底有沒有「竊錄非公開之活動」。
1.先以「汽車行駛的動靜」作為「活動」的涵攝對象,會有兩個理由不該當:
(1)因為汽車行駛在公眾道路上,在任何一個時間點都是處於公開的狀態,不會因為你
長時間跟監從就會從公開變成不公開,所以不屬於「非公開」
(2)「竊錄」是指透過錄影器材可以使影像重現,但是GPS跟監中竊錄的對象是「汽車本
身」,但是竊錄的內容是「一連串的衛星訊號」,「竊錄對象跟內容不同一」,所以不該當
「竊錄」。
2.以「衛星訊號」作為「活動」的涵攝對象,也不會該當:
(1)因為所謂「活動」指的是附著於人的身體的外在舉動,衛星訊號這種「抽象行蹤資
訊」,不會是所謂的「活動」
3.總而言之,這種情形不會成立刑法315-1第二款竊錄罪
但是!!!!這不代表不成立任何犯罪喔
這個時候應該要成立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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