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竊電挖礦判賠9100萬 最高單人就賠逾5000萬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334727
2020-02-10 19:39 聯合報 / 記者卜敏正/嘉義市即時報導
嘉義縣東石鄉黃姓、張姓男子等人,去年被查獲在魚塭設挖礦機、竊電挖比特幣,黃、張
等日前被依竊取電能罪判刑、沒收竊電所得,台電也對涉案人長期、大量竊電提民事求償
,法院日前判8人須賠償台電總計9169餘萬元,其中光是黃姓男子,就被判賠5255萬元。
「一定上訴、還要求償!」黃男表示,本案去年刑事判決罰200多萬元已繳清,但民事求
償太誇張,另檢方所查扣挖礦機為個人合法進口、是生財工具,被查扣至今他損失慘重,
他一定會上訴並求償。
承辦員警指出,黃為地方知名人士,相關涉案人都是黃的親戚,偵查過程,台電、警方承
辦員壓力不小,查扣機台過程黃甚至關門不讓員警離開,據傳部分台電稽查員事後還被調
職。
台電嘉義營業處副處長宋鴻潤表示,台電稽查員非常辛苦,但事後調職與本案無關,主因
是去年北部某營業處有人涉竊電案,公司檢討後決定稽查員比照財務員作「久任輪調」,
或做主管輪調歷練,另檢警查扣挖礦機現由台電保管。
宋鴻潤說,尚未接到民事判決書,詳細內文不確定,但本案黃、張等8人涉長期竊電,台
電原向8人追償電費6515萬餘元,審判期間法官要求台電重新計算賠償金額,最後才判決
對8人求償總金額達9169萬餘元。
嘉義地院判決書指出,黃等8人自民國107年11月起,在嘉義縣東石鄉6處鐵皮屋倉庫,架
設783台挖礦機,挖取彼特幣,因挖礦機必須24小時運轉耗費大量電能,黃等人為節省電
費支出,私自將台電所設置電表外箱破壞,破壞封印鎖、封印鉛竊電。
判決書指出,礦機使用電腦台數多,本件查獲之挖礦機高達數百台,非一般住家用電,台
電以營業用電追償電價應無不可,也同意台電公司追償各電號,自查獲竊電日起往前推算
1年,或申請用電日各電號營業用電價1.6倍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