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tobetwob》 之銘言:
: 近年新式菸品猖獗, 因遲未修法,使得當前電子煙實體店面,僅能依《菸害防制法》裁
: 罰。(張家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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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未來若能適用《消保法》規範,透過公告有害物質的方式,只要被檢測出含有所公
: 告之物質,不僅罰則提高,且可適用消《消保法》第36條之規定,要求其下架、回收或銷
: 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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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全台 學者:不應由地方「個案查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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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醫學大學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再晉也認為,若行政機關認為電子煙屬於違禁
: 品,而欲禁止其製造、輸入及販售,則根本無須進行檢驗,可以直接適用《消保法》之規
: 定。根據《消保法》第33條及第36條規定,屬各地方政府之作為,屬「個案查處」。但當
: 前電子煙危害已是全國性問題,應依同法第38條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 機關進行作為,而非由各地方政府個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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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行政機關根本無需針對電子煙進行檢測,僅須依《消保法》第33條第2項第3款之規
: 定:「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
: 損害之虞。」即日起禁止電子煙,並要求業者提出無損害之證明,若業者難以證明所售產
: 品屬無危害,若提不出證明,行政機關即得依《消保法》第36條之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
: 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
: 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縱使業者提出電子煙較傳統菸品危害性
所以為何一般菸品不禁就找電子菸麻煩
一般菸品難不成就不會對消費者身體造成危害?
那個肺癌警語是寫假的嗎?所以我不懂這個邏輯
要禁就全禁不然就都不要禁,搞雙重標準幹嘛?
你說這個沒官商勾結還真的難讓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