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原因自由行為?

作者: mucorn (MU)   2020-03-14 19:21:35
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判決
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
(略)
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如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不能依前揭條文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犯嫌主張自己有精神病
不吃藥會自殘或傷害他人
卻故意不吃藥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
那就用原因自由行為辦他不行嗎?
有請法律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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