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國民,生前無玷辱國家及國民榮譽情事,逝世後於其靈柩覆
蓋國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軍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現任或卸任元首、副元首逝世,得以國旗覆蓋靈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國旗覆蓋靈柩:
(一)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貢獻,逝世後經總統明令派治喪大員治喪者
。
(二)依勳章條例獲頒勳章者。
(三)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
(四)依褒揚條例獲褒揚者。
(五)依忠烈祠祀辦法入祀忠烈祠者。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遺屬提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內政部同意者,得以
國旗覆蓋靈柩:
(一)因公殉職或為社會公義犧牲,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二)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五、覆蓋國旗者,以與逝世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
六、覆蓋靈柩之國旗規格,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所定國旗各號尺度表內
第七號為原則。
七、覆蓋靈柩之國旗,應避免觸及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