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setn
2.記者署名: 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亂開車門害騎士骨折 駕駛:跟我無關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一名邱姓男子前年5月間,駕駛租來的轎車停放在平東路上,未注意車況就開車門要
下車,導致後方騎乘機車的王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車門重摔在地,導致右側脛骨粉
碎性骨折等多處擦挫傷,事後憤而向邱男提出損害求償,儘管邱男辯稱「王男摔倒受傷與
他開車門或駕駛行為無關」,但桃園地院仍判他須賠償王男71萬5550元。
王男主張,邱男前年5月16日下午1時許,駕駛租賃轎車沿桃園市平鎮平東路往龍安路方向
行駛,將車輛停放在路邊後,竟疏於注意車後方來車動態,並禮讓車輛先行,就貿然開啟
車門,導致當時騎車路過的他閃避不及撞上,害他受到右側脛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第五指
挫傷及撕裂傷、左肩、左肘及右肘挫傷、左踝擦傷等傷害。
王男根據這起事故支付醫藥費14萬1751元、前往醫院就診計程車費1 萬5660元、停車費
5495元、看護費用14萬7400元、工作損失61萬2156元、勞動能力減損26萬9954元、精神慰
撫金100 萬元;共計求償219萬2416元。
邱男挨告後,對於醫藥費、計程車費、停車費、以及看護費用均無意見;但認為,王男摔
倒受傷與他開車門或駕駛行為無關,車禍過失責任並非完全都在他身上。
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王男距離邱男轎車約1-2 公尺時,才發現邱男突然打開車門,認定
王男顯然沒以充裕時間應變,才會撞上邱男車門;因此不予採信他所聲稱不應由他負責全
部過失責任;因此判他須賠償王男71萬5550元。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bit.ly/3d8zGOW
6.備註:
這辯解很台灣風
都是機車騎太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