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判死刑要不具 教化可能性
但這高院判決認為犯情節最重的罪,不用考慮教化可能性
新見解?會被維持嗎?有無卦?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89007-7bffd-1.html
本案已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最嚴重之罪行(情
節最重大之犯罪)」,此時「教化可能性」已無需考量,其行為罪無可逭,復無公政公約
所列不得判處死刑之情形,本院求其生而不可得,因此認為已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
,並參考中央警察大學沈勝昂教授對李昆霖進行之心理評估鑑定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鑑定結果以其犯罪過程,犯罪時侯情狀並鑑定所見,以犯罪學及刑法學理論推估再犯
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極高度、被害人家屬意見、檢察官具體求刑,量處死刑,且併予宣
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