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律系從大一就教廢死嗎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0-04-17 14:44:58
※ 引述《l88 (188)》之銘言:
: : → ApAzusa126: 他得精神病,無法控制去殺人,他也不想殺人,然後我 04/17 11:14
: : → ApAzusa126: 們懲罰他,因為他生病,而他的病嚴重到讓他去殺人 04/17 11:14
: : → ApAzusa126: 那武漢肺炎已經傳染到死人的幾個指標個案要不要抓去槍 04/17 11:15
: : → ApAzusa126: 斃? 04/17 11:15
: : → ApAzusa126: 你現在這個行為完全是在「處罰他生病」 04/17 11:16
: 那好 不然你們廢死的解決方法是什麼?
: 既然他生病了 然後不是他的錯 我想很多人都接受 但問題要解決 那就只有兩種可能:
: 1. 醫好他。前提是要醫得好的。 請問法律系專業又不是醫學 怎麼知道這一定醫得好 ?
: 這不是精神科醫師才有辦法回答?
: 甚至你確定精神科醫師有"把握"回答? 我看可不一定
: 2. 阿如果醫不好怎麼辦? 現行法律下規定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者,不罰(刑法19)
: 既醫不好又不能罰放著亂跑又會死人 那總是要隔離吧?
: 而且醫不好 那不就是要永久隔離?
: 請問台灣現在的法律制度有辦法永久隔離嗎? 如果沒有 那就是放著給他爛囉?
: 廢死先回答我這兩題 再來討論廢死好嗎?
: 配套措施沒有 整天在那邊想先強上自己的信仰
: 能不能先回答一下對於想殺人會危害到社會的精神病 你們的解決方法是什麼?
處罰人類生病這點
從以前開始就這樣
直到今天,台灣多數人也能接受
1883年美國有一位叫做瑪莉的傷寒健康帶原者
造成53人罹病,3人死亡
最後被關到死
現在世界各地
只要是武漢肺炎的確診者
都要強制隔離,絕對不能讓他到處跑
甚至連患病都不能確定的人
只要有特定旅遊史
都必須要強制隔離十四天
前後兩種都是剝奪沒有犯罪者的自由權
從上面的例子看
處罰生病
是多數人類可以接受的事情
在很多特殊的狀況之下
我們可以允許沒有犯罪的人
被剝奪自由
事實上就連生命權
也可能被剝奪
譬如戰爭、警察在緊急避難情況之下殺死人犯、墮胎
特別墮胎
同樣是人
我們透過人類自己的定義規定
幾個月以前可以墮胎
幾個月以前不是人類
一切都是靠人類自己的定義
而不是真正有甚麼定理
讓我們知道胚胎到幾個月才是人類(譬如有靈魂之類的)
甚至對生命權也是一樣的概念
我們定義甚麼是人
殺人要付出最大的代價
但一樣是殺害
狗狗貓貓被殺死,沒有人需要被關十年以上
豬豬牛牛,更有合法殺害執照與企業存在
所以
對於"生命權無上"這樣一個概念
一樣是一個被人類定義的結果
那麼這個定義能不能改?
今天修法規定
殺害狗狗者,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不行嗎?
行的
殺害豬豬者,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有問題嗎?
也沒問題
現在的狀況就是
跟甚麼生命權至上無關
也跟甚麼處罰生病無關
就只是台灣的法令制度上
多數人(代議士)認為有死刑(人類定義)
法官判決該犯應該處以死刑(人類定義)
在制度沒有改變之前(人類定義)
所有的死刑犯都應該被執行
當然冤罪是另外一回事,本來就無罪
問題本質就這麼單純
所以
在今天有死刑這種罰則
在判決死刑定讞的台灣
會有一堆死刑犯被關在監獄裡面
接受他們判決書上完全沒有的無假釋無期徒刑
請問這個程序有沒有問題?
請問這個程序是否正義?
這些犯人的人權沒有被侵害嗎?
我覺得這些死刑犯的權利真的需要有人幫他們爭取
憑甚麼讓他們接受甚至當時刑法都沒有的無假釋無期徒刑的處罰?
別告訴我甚麼主官裁量權
行政裁量權再大,都不該做出沒有法令規定的刑罰結果
廢死人
應該先從這個地方努力才是
作者: ellisteng145 (Ellis)   2020-04-17 14:47:00
死刑犯現在就是無假釋的無期徒刑
作者: GN02209611 (走在路上)   2020-04-17 14:55:00
少見理性的反廢死論述,推個
作者: eleta (左右衛門)   2020-04-17 15:02:00
不對喔 照您這樣的論述 什麼程序正義更不是問題啦因為程序正義也不是(您定義的)公理阿應該說公理不存在所以違反也無所謂阿多說點 就是如果連實質正義(實體法)都不承認的話那程序法就更無所謂了 我的邏輯是這樣就是說法律有一套完整的邏輯 生命權規定在憲法裡如果上位法被否定了 下位法也會失效所以你不能否定上位概念 不然下位也不會成立 你現在否定太高 就會變成全沒有意義 我認為你提的是一個法學緒論層次的角度 或說是法哲學也可以 只是這樣就不用討論下位那如果是這樣我們現狀就是有定義生命權阿所謂的時體法並不是只有法律的明文,而是包含整個法體系的的實質運作和法理廢死的論述其實也是從既有的法律觀念推論出來的簡單講 不要就都不要(可以) 但不能自助餐啦比如說那你就要承認兩公約 那台灣就應該朝廢死走所以法律要論理還是回歸到一般的公認的系統阿 當然都能挑戰 但你不能挑戰前提 你應該在前提的下位去挑戰就像您說的 生命權 和 死刑 有牴觸嗎?這就是現代法律 活著的法律應該要去調和的但法律傳統一般不會傾向輕易的訴諸民意因為如果是法律專業,那就是司法體系的專業責任所以廢死才時常爭執死刑不是最低限度 其實這不需要兩公約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而在這樣的原則下,死刑的必要性確實也沒有明確的理由如果精神病患執行死刑,這個絕對是顛覆最根本的刑法理論最小原則 價值位階 生病就是隔離 ,不可能有別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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