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88 (188)》之銘言:
: : → ApAzusa126: 他得精神病,無法控制去殺人,他也不想殺人,然後我 04/17 11:14
: : → ApAzusa126: 們懲罰他,因為他生病,而他的病嚴重到讓他去殺人 04/17 11:14
: : → ApAzusa126: 那武漢肺炎已經傳染到死人的幾個指標個案要不要抓去槍 04/17 11:15
: : → ApAzusa126: 斃? 04/17 11:15
: : → ApAzusa126: 你現在這個行為完全是在「處罰他生病」 04/17 11:16
: 那好 不然你們廢死的解決方法是什麼?
: 既然他生病了 然後不是他的錯 我想很多人都接受 但問題要解決 那就只有兩種可能:
: 1. 醫好他。前提是要醫得好的。 請問法律系專業又不是醫學 怎麼知道這一定醫得好 ?
: 這不是精神科醫師才有辦法回答?
: 甚至你確定精神科醫師有"把握"回答? 我看可不一定
: 2. 阿如果醫不好怎麼辦? 現行法律下規定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者,不罰(刑法19)
: 既醫不好又不能罰放著亂跑又會死人 那總是要隔離吧?
: 而且醫不好 那不就是要永久隔離?
: 請問台灣現在的法律制度有辦法永久隔離嗎? 如果沒有 那就是放著給他爛囉?
: 廢死先回答我這兩題 再來討論廢死好嗎?
: 配套措施沒有 整天在那邊想先強上自己的信仰
: 能不能先回答一下對於想殺人會危害到社會的精神病 你們的解決方法是什麼?
處罰人類生病這點
從以前開始就這樣
直到今天,台灣多數人也能接受
1883年美國有一位叫做瑪莉的傷寒健康帶原者
造成53人罹病,3人死亡
最後被關到死
現在世界各地
只要是武漢肺炎的確診者
都要強制隔離,絕對不能讓他到處跑
甚至連患病都不能確定的人
只要有特定旅遊史
都必須要強制隔離十四天
前後兩種都是剝奪沒有犯罪者的自由權
從上面的例子看
處罰生病
是多數人類可以接受的事情
在很多特殊的狀況之下
我們可以允許沒有犯罪的人
被剝奪自由
事實上就連生命權
也可能被剝奪
譬如戰爭、警察在緊急避難情況之下殺死人犯、墮胎
特別墮胎
同樣是人
我們透過人類自己的定義規定
幾個月以前可以墮胎
幾個月以前不是人類
一切都是靠人類自己的定義
而不是真正有甚麼定理
讓我們知道胚胎到幾個月才是人類(譬如有靈魂之類的)
甚至對生命權也是一樣的概念
我們定義甚麼是人
殺人要付出最大的代價
但一樣是殺害
狗狗貓貓被殺死,沒有人需要被關十年以上
豬豬牛牛,更有合法殺害執照與企業存在
所以
對於"生命權無上"這樣一個概念
一樣是一個被人類定義的結果
那麼這個定義能不能改?
今天修法規定
殺害狗狗者,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不行嗎?
行的
殺害豬豬者,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有問題嗎?
也沒問題
現在的狀況就是
跟甚麼生命權至上無關
也跟甚麼處罰生病無關
就只是台灣的法令制度上
多數人(代議士)認為有死刑(人類定義)
法官判決該犯應該處以死刑(人類定義)
在制度沒有改變之前(人類定義)
所有的死刑犯都應該被執行
當然冤罪是另外一回事,本來就無罪
問題本質就這麼單純
所以
在今天有死刑這種罰則
在判決死刑定讞的台灣
會有一堆死刑犯被關在監獄裡面
接受他們判決書上完全沒有的無假釋無期徒刑
請問這個程序有沒有問題?
請問這個程序是否正義?
這些犯人的人權沒有被侵害嗎?
我覺得這些死刑犯的權利真的需要有人幫他們爭取
憑甚麼讓他們接受甚至當時刑法都沒有的無假釋無期徒刑的處罰?
別告訴我甚麼主官裁量權
行政裁量權再大,都不該做出沒有法令規定的刑罰結果
廢死人
應該先從這個地方努力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