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tter5566 (蓋特56)》之銘言:
其實啦,這事情分兩個層面:
1. 公審好不好?不好。
爆料公社照三餐24小時,無時不刻不在公審,
每次都說要點名才不會踢,我從來沒有回想說讓他自己踢,
結果根本沒踢過,依然還是照三餐看公審;
單方面說法一套、一堆人罵對方、
對方說法又一套、一堆人罵前一篇的人、
講來講去,最後就是沒下文...因為各自都說各自有利的。
這就是為什麼“一般人”的事件,不太適合公審,
因為根本很難有一個結果,而且一般人本來就不適應這種群眾的眼光,
公審只是想利用群眾的力量去指責自己想指責的對方罷了。
2. 公眾人物該不該被公審?本來就一直在被公審啊,好壞的差別而已。
你就是公眾人物,你的一言一行不會被放大檢視
你本來就應該習慣群眾的眼光了吧,大家在崇拜的時候你不是很爽?
今天沒有網路,就不會有媒體去報嗎?
說真的啦,至今最適合跳出來說 “大家不要再公審了”的人叫陳幸妤...
他連公眾人物都不算是,他也壓根沒有犯任何錯,結果呢?
不知道被全台媒體、節目公審幾個月。
結論:公審不應該,但是公眾人物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