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新警察啦,看到今天的新聞判決跟過去幾年的法官判決想問問大家以下兩種狀況怎麼
解
民眾報案社區路上有一男子拿著刀喧鬧滋事,派出所接到報案派出兩個警察到現場處理,
該名男子大叫說自己有精神疾病兩年沒吃藥了現在沒有辨識能力。
警察一直勸說男子放下手上刀械並試圖讓其情緒冷靜下來,這時候該名男子直接拿刀衝向
其中一位警察
A:男子衝向警察,警察閃避不及被捅死,法官判決男子無辨識能力,無罪
B:男子衝向警察,警察閃避不及只好拿出槍射殺男子,法官判決警察有學習防身術及奪刀
術,依兩位優勢警力應可無傷壓制男子,判決業務過失殺人。男子的家屬出來哭哭說警方
執法過當要求國賠,派出所及當事警察迫於壓力只好賠償給家屬
看過去幾年的新聞法官判決結果都是這樣呢!
看來以後警察只要遇到精神病拿刀殺人也不用逮捕嫌犯,因為法官會判無罪嘛。無罪的人
自然不需要逮捕啊!我是勸現在念警校的同學直接退學轉行吧,不然哪天被捅死還被法律
人罵法盲也不意外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