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鄉民是法盲自己又不會申論
自己才是標準的法盲
自以為反指標很厲害好棒棒
先說請尊重醫師專業
但恐龍法官藉此把審判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不可取
直接貼法條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ꜱ9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請注意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以下是法官判決理由第一點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
,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
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
1、被告是否知道自己患病?是
2、被告是否非自願停藥?否
3、醫院是否有聯絡被告返診?是
4、被告病情惡化是否因自行停藥導致?是
綜上所述,被告故意招致自己無辨識能力
簡單說就是
今天你朋友說你喝酒酒品很差
你也知道你喝酒會斷片
朋友勸你少喝酒
有一天學妹說你噁心封鎖你
你就跑去便利商店喝酒解悶
隨後大吵大鬧,警察來了叫你別吵
你就拿隨身帶的刀把警察戳死
難道能事後說你斷片了無法辨識自己犯法嗎?
你不就是故意讓自己處於發酒瘋的狀態嗎?
那些自以為法律系的法盲別再自以為了
講不出個所以然罵人家法盲就贏了?
香菜英文也該負責人而不是嘴巴呼籲
推動修法避免日後法官再推託責任
或是讓人民參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