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2 中時電子報 丁世傑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鄭嫌自2001年起到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2010年被診
斷罹患思覺失調症,2017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案發當天鄭嫌的行蹤有嚴重的妄想,處
於思覺失調症發病狀態,與台鐵列車長爭執時,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不穩定,不能辨識
及理解自己的行為。
洪裕翔說,法官考量鄭嫌缺乏病識感,有長期就醫必要,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鄭嫌強制
就醫5年,是法定監護期間最高上限。
此判決一出,舉國譁然,不但質疑醫師鑑定報告、也認為法院似非受鑑定報告所拘束不可
,且被告尚可買票坐火車,何來欠缺辨識能力?民代、學者則認為社會安全網未發揮功效
,包括被告強制就醫年限5年,較外國為短。
法官協會就建議借鏡於英國制度,以精神障礙作為抗辯事由,實務上極為罕見,因一旦抗
辯成功,依該國制度,被告被長期甚至終身監禁在精神醫院的可能性極大,反觀台灣被告
一旦因精神障礙而被輕判或無罪,仍能交保在外,沒有完整的精神醫院體系得以無縫接軌
此方面的社會安全環節。
換言之,如果被告抗辯患有精神疾病,即使為法院所採認,亦應修法,把強制就醫年限延
長。
美國已故總統雷根於1981年3月30日被刺,法院判定兇手辛克利精神失常罪名不成立,送
精神病醫院治療,一治療就是35年,直到2016年始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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