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sterbation (貝森大師)》之銘言:
: 我聽聞有一份神秘名單
: 紀錄包括說過
: 「小學女生和男友做愛會濕嗎」
: 或是
: 「思覺失調可以去國小門口抱女童」
: 等類似發言的ID
: 這個名單應該比噁男名單還嚴重吧
: 如果兩份名單都上榜該如何自處
: 有沒有卦?
剛剛看到有趣的部分,就提點一陣
其實要講的話,還需先看
能否過得了測謊……
(不過說起來,雖然結果可以被當作呈堂証供,被訴方仍有權拒絕簽署「測謊同意書」)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303 號刑事判決」附錄
一、自測謊儀(即Polygraph ,字譯為多標紀錄儀或多種波動描記器或多導生理紀錄儀,
測謊儀為易導致望文生義誤解之俗稱)問世以來,其準確性備受質疑,隸屬於美國國家研
究委員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US))之多導生理紀錄儀科學證據評估委員會(
Committee to Review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on the Polygraph),集合美國國家科
學研究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國家工程研究院(Nation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與醫學研究所(Institute of Medicine)等研究心理、神經、精神、行為
、認知、感官、生物、衛生、統計、流行病學、醫療信息相關領域專家,分別就各項專業
與技術觀點,探討測謊之科學疑義,就多導生理記錄儀測試評估報告發表《測謊儀與測謊
》一書。
二、與刑事證據法則有關之觀點與結論摘要如下:
(一)、研究進展/隨著時間的推移,測謊研究並未以典型科學領域的方式與時俱進。測謊
研究未能建立或精進其理論基礎,孤立於基礎科學領域,且在與生理檢測欺騙有關之基礎
科學中,未有利用概念、理論和技術上的進步。因此該領域未隨著時間以任何顯著的方式
累積其知識或增強其科學基礎。
(二)、在實踐中,重測可靠性會受到記憶效應的影響、受測者對受測的影響、施測者經驗
的影響,或所有的這些效應的影響。
(三)、測謊並無接近DNA 分析所能夠到達的準確性。儘管測謊研究人員就測謊有效性提出
了相當多數據。然而,這大多數是實驗室研究,研究現場環境的通則性仍不明朗。已進行
的實地研究也有很大的侷限性。另外,幾乎沒有任何標準化的協議;在實地進行的測謊很
大程度上取決於施測者個人的推測技巧。因此,即使基於實驗室的估算有效性標準是準確
的,但對任何特別的實地測謊測試的意涵是不確定的。如果沒有進一步發展標準化的測謊
測試技術,實驗室有效性研究與實地測謊間之推論,仍是大幅的鴻溝。
(四)、量化評估/儘管有這些警告,經驗數據清楚地表明,在未受過抗制措施訓練的天真
受測者群體,就特定事件調查的測謊察覺出欺騙的比率,遠高於隨機猜測預期。測試表現
遠低於完美,且整個情況變數非常高。
(五)、測謊儀有效性的證據主要來自理論之外的經驗性研究,即那些由來於測謊儀所測量
出來誠實或欺騙的獨立指標間聯繫的研究,簡言之,就是評估測謊儀測試準確性的研究。
準確性──區別個人誠實或欺騙反應的能力,是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受測者所進行之一個
經驗性的測試步驟。因此,準確性可能會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比如,受測者總體性質,
施測者或受測者的個人特性,測前晤談中施測者與受測者建立人際關係,測試的方法,抗
制措施的使用。儘管已制定了標準化的測謊儀測試程序,但是每個個體的測試都有其顯著
的獨特性。
(六)、準確性的高估
(1)、現有的測謊實地研究所使用的研究設計,有非常容易遭受攻訐的偏差,大部分是誇
大測謊的準確性。
(2)、法律脈絡中的測謊/對科學證據之採納,法院依照「道伯特規則」,很可能會越來
越多地在法庭上使用科學驗證研究之測謊資料作判斷。現有的驗證研究有很嚴重的侷限性
。對測謊有效性之實驗室測試研究結果,對實地環境的準確性,並不是一個好的指引。他
們可能高估了實地測試所能達到的準確性,但總數不明。可用的實地研究,也可能高估了
在實際應用中所達到的準確性。
(3)、證據現實主義/測謊準確性的研究,缺少反應測謊測試中的關鍵要項,甚至是在特
定事件的調查。在利用模擬犯罪特定事件的實驗研究中,說謊或判斷為欺騙的相關嚴重後
果,幾乎從來不會反映在使用測謊儀的現實環境。測謊從業人員宣稱,這種研究低估了對
有動機受測者測謊的準確性,但我們既未發現令人信服的理論基礎,也未發現有一個清楚
的實驗證據為根基來支持這種宣稱;我們的看法是這類研究高估了準確性。幾乎所有的測
謊都專注在特定事件的實地觀察研究,而且受到測量偏差的困擾,比如施測者的汙染,以
及缺乏對事實獨立和清晰瞭解的偏差。
(4)、由於一些已經引述的原因,我們認為,在已有的研究中,對於測謊準確性的評估,
過高地評價了實踐中的測試準確性,即使是在具體事件的調查。現有的相關證據不足以對
過高評價的程度進行定量評估。
(5)、準確性的評估/儘管有限的實證研究質量和推廣到現實世界環境能力的限制,我們
得出結論,如同在測謊研究文獻所表示的那些未受過抗制措施訓練,是針對特定事件調查
的測謊測試之受測群體,可以辨別真實與謊言,比率上遠高於偶然,然遠低於完美。
再早一點: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2282 號刑事判決」
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
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
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
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
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
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
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
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謊鑑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
,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0八條第一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查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
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
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
(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
即賦予證據能力,非謂機關之鑑定報告書當然有證據能力;具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
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必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刑事訴訟法就證據之證明力
,採自由心證主義,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惟法院之自由判斷,亦非漫無限制,仍不
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測謊檢查之受測者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
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當
之事實認定,又測謊檢查之時間過遲,攸關受測者情緒得否平復,與鑑定之精確性非無影
響,此時間因素,事實審法院於取捨時不得不予考量;惟一般而言,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
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若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並
無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被訴之犯罪事實,自得採為有利於受測
者之認定。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
書面報告」,又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鑑定,準用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同
法第二百零八條亦有明文規定;是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法院囑託
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
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若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既與
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自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必要時並得通知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
告或說明,否則,此種欠缺法定要件之鑑定報告不具備證據資格,自無證據能力可言。原
判決於理由欄謂:「本院前審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作測謊鑑定,對於案發時其前往取
車,其未參與鬥毆,其未參與毆打死者,經測試無情緒波動之反應,應未說謊,益見被告
未參與本件鬥毆行為」;惟上開鑑定通知書僅記載採控制問題法、混合問題法及鑑定結果
,就測謊檢查之經過及是否符合上揭之測謊基本程式要件,俱未記載,已違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無證據能力尚待查明,又被告於八十七年八
月十四日受測謊檢查時,距本件案發時(八十二年九月四日)將近五年,被告對曾經歷之
事件或已不再有任何情緒波動反應,是否得藉測謊機正確測試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原
判決俱未審認論,即採為判決之證據,自屬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