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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第七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償出版品相關權利人其出版品供公眾無償借閱之報酬;
補償之對象、範圍及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圖書館無償出借館藏之圖書出版品予公眾,影響出版品權利人之銷售收益,為要求政府編
列專門預算補償出版權利相關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看到無償借書影響業者收益,所以要編預算補償
為啥不要乾脆圖書館改成租書店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