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rCrocodile (鯊顎)》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快訊/「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宣告刑法239條立即失效
: 4.完整新聞內文:
: 2020年05月29日 16:04
: ▲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我國通姦除罪化。(圖/記者屠惠剛攝)
: 我國通姦除罪化!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
: 憲,自解釋之日起失效。另外《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有關通姦罪「夫妻間撤告,但小
: 三仍須受處罰」的告訴主觀不可分例外情形,大法官也一併宣告違憲。
幾點淺見:
一、
過去刑事成罪要件相當嚴格,
而且成罪幾乎都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有資力的就繳交國庫即可,
不過扣除個人認為何以輕刑可以用金錢換自由造成經濟能力上實質不平等的質疑外,
刑法介入仍有一定的嚇阻力,
只是今日成為歷史,檢警公權力無法介入處理蒐證及查閱個資,一切只能靠自己,
如果小三小王個資被守密而無法獲知,
恐怕連要找到正確對象提告都有困難,更不用說徵信了,
別忘記妨害秘密罪還在哦,小三小王現在就已經時常端出來反告了,
現在變成要自己蒐證告民事,可能還沒告成就先被刑事起訴了。
「系爭規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
干預人民之隱私。按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系爭規定一
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再者,通姦
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
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致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
,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是系爭規定一對行為人性自主
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整體而言,實屬重大。」(#791解釋理由書)
嗯.......可以預見之後只能告民事,蒐證上更容易吃土
二、
許多論者認為靠民事訴訟就能解決,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裁判費是不多,也只要舉證到優勢證據就行,
對啦要拿到勝訴判決並不太難,但問題是執行啊!
除了有老實人不懂得借名登記、脫產、設定高額抵押
或是名下有過多不動產未及處理等等的,
一般債權人拿到勝訴判決書後,真的如數受償的有多少?
老實說不要說如數了,許多根本查不到名下有財產、存款利息收入和薪資所得,
而這些債務人往往不是沒錢,要碼完全現金進出,要碼款項一入帳戶馬上領出,
但依法債權人就是沒輒。
今日民事執行實務對債權人實在是過於不友善,
不像行政執行債權人(機關)連確定判決都不用,
幾紙函文就可以限制出境甚至可以給你來個管收,
看你還敢不敢不付錢,呵呵。
三、
「國家不是說不能限制性自主權的行使,來維護婚姻家庭。其實通姦罪這個條文的目的
是正當的,也確實有一定嚇阻外遇的功能,但是婚姻忠誠義務並不等於婚姻本身,不是
說一旦出現通姦行為,就當然會毀壞婚姻制度,兩者沒辦法直接劃上等號。」
(以上引述柯萱如律師現場聽打許院長在今日下午4時公開說明解釋理由的第4點)
「又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
婚姻關係本身。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
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又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
承諾。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
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以上#791解釋理由書)
嗯,好個「婚姻忠誠義務並不等於婚姻本身,不是說一旦出現通姦行為,就當然會毀壞
婚姻制度」,法律邏輯上是不能說錯,
但你我大家,有多少人不是因為感性而是因為理性,才談男女感情交往到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