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啊,支持除罪的人,應該是認為,這個罪是多餘,最好直接把這個罪立法刪除就
好,然後你法院也不要來管婚姻該怎樣怎樣的,就讓結婚的人婚前簽協議書,自己決定這
趟婚姻該怎麼玩,違規就依照民法民事案解決,這樣子。
另一方面,認為這罪有存在必要的人,我認為有點類似宗教上的考驗戒律或誓言之類的
,必須要有個刑法層級的東西來提醒自己,這個誓言很重要。
這樣來認知這兩派的主張的話,就可以推斷說,其實兩派人都對,只是要看自己怎麼定
義而已,有人認為民法配合就好,也有人認為需要上升到刑法。
所以,該不該除罪,其實是假議題,因為如果一條法如果沒有約束力,那就沒有存在
的必要,所以我認為,支持除罪的人,並非該針對民法,而是應該將目標放在修改憲法
,修出一個"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婚姻模式",這樣就不用吵該不該除罪,因為這法同時
保障了想除罪的人,也保障了想守戒型的人。
然後,就我來看,黃我不敢斷言(因為他部分同意),那六個完全同意的人,是思考最沒
有把法條對應到現實生活的法匠,其他八個是立場問題,而唯一的反對派吳大法官,是唯
一較務實的善用大法官身分去扮演日晷角色,提醒人民法跟現實有落差的人。
為什麼呢?因為婚姻該怎麼跑,如果不讓人民自己決定的話,那在台灣,就是立法委員
要負責的了,可是我們的人民不懂法也不去請立法委員幫我們爭取,而立法委員們,應該
也沒幾個認為此事跟自己有關,一起看戲。
那再拉回現實,婚姻內容該怎麼決定,最好的方法,我覺得是同時上升至憲法面讓人民
自決以及民法面讓他們訂細節,可是要這樣大改革應該很困難。省力的就是只往下丟給民
法,但這樣一定會犧牲了那些,認為刑法在婚姻上要有一席之地的人。
最後講個比較無關的話,就我自己的立場與看法,如果問我誰值得我的納稅錢去請他當
他的薪資,我只想給那個唯一投反對的吳大法官,投完全同意六位還有講什麼獨佔權幹話
的這位黃先生,能的話我還真不想給他們我的納稅錢。
以上。